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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逻辑与国有企业董事会改革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董事会》 董志强 参加讨论

  如果站在一个全球视角来审视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将会是怎样的一个故事?它很可能是这样讲述的:

  一群投资者投资建立了很大的公司,公司的规模足够大或者需要的管理足够复杂,以至于复杂得超过了这些投资者所能运作的地步,当然也有可能是投资者本身有价值更高的劳动场合需要出席而无暇顾及公司的经营。于是我们会看到一个事实,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发生了分离。分离的原因究竟为何,那不是我们所关心的。我们关心的是,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带来了公司治理的必要性。

  公司治理的逻辑

  首先一个问题是,控制企业日常经营权的管理层可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损害投资者即公司股东的利益。比如,他可以不努力工作,他们可能将过多的时间配置在对公司价值增加并无多大帮助的工作任务上。他也可能过度投资,醉心于建设一个企业帝国,而不是为股东创造最大财富。他也有可能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而做出许多无效率的投资,比如投资于那些旨在使自己变得不可替代而并不带来股东价值增加的项目上。他也可能采取自利交易,比如消费过高的补贴,或者任人唯亲,或者将产品贱卖给自己的亲戚和熟人,或者花费公司的金钱与政治家交朋友或给政治团体提供资助。

  投资者保护法律,有相当多的条款都是在对付管理层的这种道德风险。但是,法律能够对付的管理层道德风险是相当有限的,因为法律只能适用于那些可以观察到并且可以由第三方验证的行为。而管理层的许多经营决策行为,其意图无法观察也无法验证。怎么办?作为控制管理层的一种方式便是,建立一个能够近距离与管理层打交道的委员会。这个委员会要负责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当然,在其行为意图是在难以监督的时候,也可以取消管理层决策的合法性权利——管理层有权利进行决策,但是其决策的合法性需要接受委员会的合法性审查,这就是公司治理中的董事会制衡管理层。

  董事会制衡管理层当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管理层道德风险。但是,在一些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弱的国家,管理层有太大的权利(因为法律对其不合法行为的限制更少了),如果仅仅依靠代表分散股东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来制衡管理层就不那么有效了。为了制衡管理层,投资者会尝试集中股权,这就是大股东。大股东作为所有者直接监督管理层,而不是委托一个委员会来监督管理层,这正是许多大陆法国家的公司治理现实。大股权监督具有限制管理层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消极的作用:大股东常常控制董事会挟制管理层剥夺外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就是股权集中国家所表现出的剥夺性公司治理问题。

  作为对剥夺性公司治理的一种适应性反应,股权集中国家通常安排有专门的公司治理监督机构,即监事会。监事会对大股权与管理层的合谋形成了一定的制衡作用。道理很简单,对于不可收买的监事会,监事会是与大股东和管理层抗衡的力量;对于可收买的监事会,要收买监事会毕竟是要付出代价的,这种收买代价的付出常常可以降低大股东掠夺性监督的动机——因为他从事掠夺性监督的收益下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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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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