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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逻辑与国有企业董事会改革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董事会》 董志强 参加讨论

  上述公司治理问题的逻辑,充分地展示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如何作为对管理层和大股东制衡的体系存在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存在,一定是出于制衡的考虑。但是我们还应当考虑,为什么董事有动力去认真审查管理层的决策方案呢?一个答案也许是,如果董事面临足够大的职业声誉压力和来自法律责任的压力,那么董事就有可能认真履行其职责。也就是说,董事人力资源市场和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是重要的。在法律对投资者保护较弱的经济中,投资者会保留大股权,这使得董事会可能被大股东控制,从而大股东控制董事会与管理层合谋的威胁是存在的。监事会,正是作为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一个制衡方面存在的。因为,监事会可以就董事会关于决策方法合法性审查本身的合法性进行质疑和监督。但问题是监事又如何诚信正直地履责?最终可能还是得求助于(独立)监事市场和投资者保护法律的完善及有效实施。

  好了,全球公司治理的逻辑大概就是这样的。但是,这里的故事没有讲述中国国有企业的情况。前面所讲的那些公司都是建立在私人产权基础上的。建立在国有产权基础上的国有企业,还有更为复杂的问题,可一一来审视一番。

  国有企业的问题

  首先,管理层存在更严重的道德风险。国有产权企业往往没有如私有产权那样严厉的市场约束,因为国有产权制度与市场约束本身就存在许多内在的矛盾和冲突。比如,国有产权的企业不可能面临敌意接管,政府一般很少允许私人企业接管国有企业。当然,政府可考虑让另一个国有企业来接管一个国有企业,但是这样的事件常常由于政治利益上的考虑而难以发生。又如,破产作为一种市场约束也难以对国有企业起作用。政府通常会考虑到失业的压力而不愿意让企业破产,即便企业到了非常穷困潦倒的地步——国有企业软预算约束也与此有关,其结果也带来了财政的巨大消耗。经理市场约束对国有企业同样不存在,因为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通常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任命的,而不是直接面向市场选拔的。选拔经理的过程中常常考虑的并非经理的业绩,而是候选人的背景,比如某国企领导人离职时其继承人通常由某个副手或外调人员担当。经理常常也更有动力对有任命权限的官员进行关系投资,而不是把企业利润和自己在经理市场的声誉当作第一目标。私有产权面临资本市场上股东“用脚投票”的约束,国营、国有独资企业的管理层不会面临股东用脚投票。国有控股公司是有可能面临股东“用脚投票”的,但是它不会担心最大的股东——“国家”用脚投票。而且在很多时候,作为国家代理人的官员,在股东对国有控股企业“用脚投票”的时候,很可能会出面帮助企业。

  其次,国有企业董事会监督通常无效,国有大股权也面临严重的代理问题。国有产权下,公司治理虽然也可以由国家保留大股权,按照私有产权企业的治理逻辑,所有者可保留大股权监督管理层,从而也可以形成有效的治理,但国家却无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国家可以派出专门监督管理层的人员,但问题是如何保证监督人员提供合适的努力呢?如果监督人员所得到的报酬与其监督行为(效果)无关,他可能会监督不足;如果监督人员得到的报酬与其监督行为(效果)有关,则他又可能过度监督。更为严重但也是常见的情况是,监督者可能和管理层串谋,共同分享对国家利益的攫取。私有产权企业的大股东监督中,不存在大股东不为其自身利益服务的情况;但是国有产权企业中,国家作为大股东,作为大股东代理人的董事却可能背叛国家这个大股东,最终我们将面临“谁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另外,国有大股权的代理人,为了其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的业绩或个人私利,也完全有可能滥用大股权剥夺外部中小投资者。这种大股东代理权的滥用也是经常的问题。

  第三,被绑架的监事会。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为了制衡董事会和管理层,也设置了监事会。但是,监事会的成员通常来自公司的内部员工。实际上,监事会成员的“工作饭碗”常常被管理层和董事会扣为人质,胁迫监事会与董事会和管理层合谋。监事会的软弱和无能,一直饱受研究者和实务人士的批评,甚至有不少人主张取消监事会,只设独立董事足矣!(我个人不同意此观点。正如前面曾提到,即使是可以完全被收买的监事会,也有助于企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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