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欧盟对特种设备管理范围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方面,欧盟提出了承压设备(Pressure Equipment)这一新的概念,营造了创新的承压设备标准体系,打破了近100年传统的锅炉、压力容器标准框架。它把所有以压力为主要设计参数、由于存在压力而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统一整合起来,纳入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并以这一概念为基础,重新构建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附件、安全附件和以这些设备组合起来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组合装置的安全管理框架,提出了统一的“基本安全要求’’,规定了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设备范围。
根据《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承压设备指令》(97/23/EC,简称PED指令),承压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承压附件等。在指令中定义如下:
(1)承压设备(Pressure Equipment)系指容器、管道、具有安全功能的附件和承压的附件。在给定条件下,承压设备也包括所有的承压部分上带有的元件,如法兰、支管、管接头等。
(2)容器(Vessel)系指一个封闭的元件,被设计和被制造为在压力下承受存在的流体,包括直接部分连接到其他设备的装置。一个容器能有多个压力空间。锅炉包括在容器范围内。
(3)管道(Piping)系指输送流体的一定的管道元件,它被相互连接用于建造一个压力系统。管道包括管子或管子系统,管子成型件、附件、膨胀节、软管,或在给定条件下其他承压部分。用管子组成的用于冷却或加热空气的热交换器被作为管道看待。
(4)承压单元(系统)(Assemblies)系指多个承压设备,它由一个制造商连接成一个相关功能的单元(系统)。
(5)具有安全功能的附件(Safety Accessories)系指被确定在超过允许界限时用来保护承压设备的装置,这些装置包括:
——直接调节压力的装置,如安全阀、爆破片、开裂棒,控制安全装置(CSPRS);
——临界装置,它打开调整装置或者起关闭和切断作用,如压力、温度或流体水平开关以及测量和调节技术的安全装置(CSMC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