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管理
欧盟关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立法基于以下两个目标:保护消费者健康和防止贸易壁垒。欧盟的法律规定食品包装材料应该是安全的,同时迁移到食品中的成分的含量应在人类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为保护消费者健康,以及避免污染食品原料,欧盟对食品包装用塑料材料设立了两种类型的迁移限定值: ①总的迁移限定值(overall migration limit , OML) ,适用于所有可能从食品包装材料转移到食品中的物质,每千克食品原料或类似物中允许含60mg 该物质。②特异的迁移限定值( specific migration limit , SML) ,该标准适用于个别物质,而且基于毒理学评价基础。该标准的设定通常根据食品科学委员会每日允许摄入量(ADI) 或每日可耐受摄入量(TDI) 。SML 的标准是指体重60kg 的人,在其一生中每日摄入用塑料包装的含有检测物质的食品的最大限量为1kg。
根据管理范围的不同,欧盟分别制订了3 类规则: ①食品包装材料的通用管理规则。到目前为止,共有17 类食品包装材料。②各类食品包装材料的管理规则。到目前为止,共有3 类食品包装材料的标准,分别为陶瓷、再生纤维素薄膜以及塑料。③生产食品包装材料的原料的管理规则。到目前为止,共有3 个标准,分别是塑料中的氯乙烯单体、橡胶奶嘴和奶头中的亚硝胺以及塑料、表面涂料和粘合剂中的双酚A、双酚F 二缩水甘油醚和酚醛清漆甘油醚的标准。
1.3 加拿大
加拿大化学安全局负责食品中化学物政策、标准的制定,风险评估,研究以及评价活动,目的是确保食品中化学物的含量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1.3.1 食品包装材料的定义
根据需要提交的资料不同,将食品包装材料分为以定型产品和成品的形式出现的食品包装材料以及以特殊成分或单一添加剂的形式出现的食品包装材料。前者如容器、塑料树脂,后者如抗氧化剂、紫外吸收剂等。
1.3.2 食品包装材料的管理
管理对象为5 类化学物,分别是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和意外添加剂、食品过敏源、食品污染物以及天然毒素 。食品包装材料按照加拿大食品和药品法规B 章第23 部分第001 节进行管理。法规规定食品包装材料安全的责任人是食品销售商(生产者、分配者等) 。申请者可以自愿将食品包装材料送到食品董事会,进行进入市场前的化学物安全性评价;须经加拿大食品监督局审批的食品包装材料,申请者必须将有关材料送到加拿大食品监督局,获得批准后才能上市。在加拿大食品监督局管辖范围外的食品包装材料,不需获得政府的批准。
1.4 其它国家和地区
1.4.1 新西兰P澳大利亚
由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 Food StandardsAustralia New Zealand, FSANZ) 制定食品标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均有食品包装材料的标准。澳大利亚对食品包装材料的管理分为强制性规定和非强制性规定两大类。强制性规定又分为国家食品法和FSANZ 法。非强制性规定是指澳大利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