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所有的变更需要取得建设单位的书面意见才可以实施
为了保证监理对项目的控制,不至于让项目变成施工方独资一方的舞台,因此对于所有的与设计不符合,需要做变更的地方,一概要履行变更手续,得到建设单位的签字确认后再施工。这是进行变更控制的底线,如果这点不执行到位的话,则整个项目根本就谈不上“控制”二字。因此该项要求作为强制性措施被贯彻下去。施工单位意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后,则对于可能出现的变更会提早进行准备,否则问题出现之后,再来办手续的话,则无法保证工期进度。
5、 监理方对变更从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正确的意见。
监理作为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应该对建设单位的变更申请作出最佳的回应,本着一切以项目利益为主的思想,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取得最优化的方案,做出最佳的决定。并且作决定的速度要快,在进度的压力下,如果监理迟迟下不了决定的话,则可能引起建设方和施工方的意见,那样专家的形象就会大打折扣。
快速作决定并不等于武断,武断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会给项目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要做到快速决定,就要求监理工程师一定要使工程领域的专业人士,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样才能做到快速而准确地反应。
效果
通过严格控制变更,施工单位意识到无法通过大面积的变更来取得项目投资的增加,加上进度的压力,使得他们不得不确定系统方案,进行系统施工。监理对提出的方案在技术、经济等方面进行了综合分析,最后经过修改取得了建设方的同意。整个工程开始走上正轨,持续的向目标推进。由于原来的投资目标不合实际,根据新确定的系统方案和设备材料进行了调整,超出了原来投资的15%,但是这些超出是合理的,为了保证系统的正常完成不得不增加相应的部分,在相关领导的同意下,投资变化得到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