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应在评标结果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中标的采购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十四条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结束后,所有招投标原始文件和打分记录应由借款人存档5年备查。
第十五条对下列特殊情况,财政部将通知地方财政部门采用不同方法对采购公司进行招标:(一)借款人尚未明确;但需确定采购公司;
(二)对两个以上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项目进行打捆实施;(三)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四)项目实施紧迫,无法按正常时间完成采购公司招标工作;(五)其他情况。第三章评委会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对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一)近3年内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25分;3000万美元以下、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二)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20分;3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三)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四)拟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五)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第十七条对500万美元以下贷款项目:
(一)近3年内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5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20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5分;500万美元以下、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10分;300万美元以下5分。
(二)近3年内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三)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四)拟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