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第十八条采购公司因工作优异得到财政部通报表扬或因工作出现问题被财政部通报批评的,可在自通报之日起1年内的评标中增加0~5分或减少0~5分。
第十九条采购公司拟收取的手续费不符合财政部印发的《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按废标处理。第四章招标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如在工作中发现借款人未按本办法办理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予以解决和纠正,并将问题和处理情况通报财政部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如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和财政部汇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对调查属实的问题,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不遵守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及贷款国相关规定,违规办理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单位,财政部将视情节采取公开通报批评、建议废除投标资格等必要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及中央直属企业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现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