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在组成联合体时,可以选择国际上的承包商作为合作伙伴或分包商,也可以选择国内的承包商作为合作伙伴或分包商,还可以选择当地的承包商作为合作伙伴或分包商。无论选择何种合作伙伴,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签订相应的协议。一般地,在资格审查阶段,应签订联合体备忘录(MOU);在投标阶段,要签订联合体协议(Agreement);在项目中标后,要确定联合体章程。在这些文件中,最主要的要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股份比例、谁是牵头方、各成员的的分工、各成员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项目追踪期间各种费用的分担。
联合体可以以一个新的名称对外,也可以以牵头方的名称对外,有时以联合体当地合作伙伴的名义对外,以增强联合体的亲和力。
3、有条件投标
一般来说,招标文件中合同条件等文件是不能改动的,面对投标人不能接受的合同条件时,投标人除了放弃投标这一极端行为外,还可采用有条件投标的策略。
如合同中通常会有“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详细初步设计图,不能减少承包商的责任,承包商不能凭借图纸中的某些错误或遗漏来追究业主的责任。”投标人读到类似文字时,自然会想到业主或咨询工程师企图利用这样不公正的合同条件,将本应由业主或咨询工程师负责并承担费用的责任强加到承包商头上。
面对类似的情况,投标人采取的应对措施就是提出一个有条件的报价。有条件报价主要指下列两种做法:一是按正常情况作价,用文字说明附带一些条件。二是在正常报价的情况下,外加15%~20%的成本和费用,用这笔费用来应付可能出现的不测事件带来的损失,并说明,如果业主或咨询工程师同意修改合同条款或删除一些承包商不愿意接受的条件的话,投标人可以考虑降价。
这样,投标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前把标投出去,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又由于在投标文件中事先设立了条件,可以使自己免除或降低中标后项目实施的风险。
在评标阶段,投标人如能获得优先中标人(Prefered bider or prefered candidate)资格的话,就有机会和业主及咨询工程师就合同签约进行谈判,也就有了讨价还价的机会。譬如,如能对合同条件进行一些修改,标价可降低。很少有这样的业主或咨询工程师,当他得知为了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条款或苛刻条款,要付出高昂的代价时,仍然坚持保留这些条款的。
4、不平衡报价
对于大型项目,尤其是EPC项目或设计施工项目等总价合同,由于涉及大量的设备材料的订货采购,承包商在工程预付款之外往往还需垫付大量的资金,而在开工之初一段时间,由于工程没有实质性进展,这些资金几乎没有收回或收回很少,同时拖延了整个项目成本费用的回收时间,导致承包商为工程垫付的资金的利息变成了一笔很可观的财务费用。这时,可以采用不平衡报价的策略。
所谓不平衡报价,就是投标人在业主和咨询工程师许可的范围内,在保持总价不变的情况下,提高早期施工项目的单价,而对后期施工项目降低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