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九条 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第十条 青岛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受理投诉的案件,属于民事争议的,采用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青岛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对未履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服务质量争议,应当督促被投诉人全力整改。
第十二条 青岛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对构成犯罪行为的投诉,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青岛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投诉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当征得投诉人的同意,调查核实投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
第十四条 对婚礼服务不符合青岛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或双方约定及服务标准的,青岛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投诉部门视具体情况责令被投诉人整改及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 对有争议的婚礼服务项目需要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的,青岛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投诉部门在征得投诉人同意后,由协会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鉴定。该费用由投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该费用由败诉者支付。
第十六条 负责婚礼服务争议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婚礼服务争议调解书》,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自觉履行。
第十七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投诉事项、事实、调查核实情况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一式三份,由投诉人、被投诉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及青岛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
第十八条 接到消费者投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并建议投诉人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十九条 青岛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投诉部门建立和建全投诉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的保管期,通常为三个月,也可根据投诉的重要性和保留价值等具体情况确定。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赔偿具体方案
一、婚车的投诉处理办法:
1、婚庆公司所提供的婚车与协议车辆的车型或颜色有差异:
A、婚庆公司若提供与协议车辆同等级车型或高于协议车辆车型的车辆,婚庆公司不予赔偿;
B、婚庆公司提供低于协议车辆车型的婚车,由婚庆公司负责赔偿,赔偿方式为退婚车款,并免费使用提供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