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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 (1)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8

  三、建立细致的“核实”机制,避免发生“证据不充分”情形。这是做好投诉处理工作的关键,直接事关投诉处理结论的正确与否,稍一疏忽就会使结论不成立,以致全盘皆输,所以,建立细致的“核实”机制,十分必要。具体讲,一要掌握正确的核实方法。首先是认真审阅招标文件,看其是否内容全面、客观、公正,有无歧视性;其次是审核中标者的投标文件,看其是否真正地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再次,审核招标现场记录和评标资料,是否存在有失公正、公开、公平的倾向,然后再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初步结论。二要耐心听取各方意见,就是不能听信一面之词,不能只听矛盾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还要听取其他参与招标活动的供应商,以及公证、监察等参加现场招标活动的所有属于第三方人员的意见,必要时还须吸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取得真实、全面、正确的调查结果。三要收集铁的证据。所谓铁的证据,就是证据充分、确凿,任何人都推翻不了。这就要求证据在内容上不能有“大概”、“可能”等模糊不清的词语,也不应是口头的或者电话记录等容易被人否定的证据资料,所收集的证据应是经多方证明一致共认的书面资料,并尽可能附有与其相对应的照片、录音等音像证据资料。四要对核实资料进行审理,这实际上是对经办人员的审核情况进行集体过堂,即再次复核,以防发生疏忽或遗漏,确保万无一失。

  四、建立稳健的“处理”机制,避免发生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败诉。这是做好投诉处理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阶段,稍一放松,不仅会使上述“引导”、“受理”、“核实”三个环节所做的工作前功尽弃,还会被投诉人抓住“把柄”,以致于在投诉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诉讼中败诉,这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造成的严重影响也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建立稳健的“处理”机制尤其重要。应着重做好四项工作,其一,提出的处理意见要恰当,既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实事求是,灵活处理,力求最佳处理效果。例如,某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一次投诉处理中,经核实发现投诉人因了解不细,使所投诉的事项不实,如果按一些地区的习惯处理意见,要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上述事实,这势必会影响投诉人的声誉和形象,但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没有这样做,而是针对投诉人在接受调查中认错态度较好的实际情况,并处于保护投诉人的考虑,将其请来交心,是否考虑撤诉,投诉人十分愉快地接受了撤诉的建议,并送来感谢信。其二,精心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首先,内容要完整,下列内容一项都不能少: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②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地、联系方式等;③处理决定的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④告知投诉人有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⑤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其次,在格式上要规范,要按财政部或政府法制部门规定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统一格式制作。再次,语言要精练、顺畅,且不能有错别字。其三,联合相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由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是多方面的,因此,在投诉处理决定书发出前,要与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汇报,要与财政内部法制管理机构、政府监察部门,以及法院负责行政诉讼的机构等联系。这一方面可避免处理决定书不发生违反其他法规的问题,另一方面又可以使接受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机构及早介入情况,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诉讼中争得主动,防患于未然,不会发生败诉情形。其四,要依法履行相关程序。①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要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受处罚人履行告知程序;③当对受处罚的当事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注:“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财政部以及专员办执行的标准,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地方财政机关执行的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要按照财政部[2005]第23号令《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听证程序;④当遇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无权处理的事项,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⑤自受理投诉之日起至发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各方之日止,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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