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媒体舆论监督的力度得以加强
就信息传播而言,“坏消息就是好消息”,而报喜不报忧则是官僚主义不负责任的做法。正确的传播观应当是有好就报好,有坏就报坏,而政府信息公开,意义也不在于公开那些好的消息而在于坏消息。
条例中列举的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包括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等,还很具体地规定了各级政府不同的信息公开重点,也是有针对性地划出了最容易被做手脚的项目: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③
《条例》的出台,使得舆论监督能够师出有名,新闻媒体可以大大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便于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不等于就可以让一些腐败官员不再假公济私。但是,新闻媒体的有效介入会大大降低腐败的发生率。
四、客观上可以在突发性事件的报道中为媒体解开束缚
在突发性事件初现端倪时,政府可以通过媒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布真相,让公众采取正确合理的防范措施将事态的不良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回顾“非典事件”、“海城事件”,正是由于政府的消息公布不够及时,信息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使得匮乏信息的公众一度处于草木皆兵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缓报、晚报的状态表现出传播制度在突发事件中的极度脆弱性,媒体错过了最佳报道时机,从而使负面影响得以扩大。④也反映出政府在此类事件中迟迟不表态是媒体报道不能起到应有作用的客观原因。如今,《条例》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媒介尽可能及时地对这种突发性的、重要的事件进行报道,这无疑会提升媒介的权威和声誉。
政府信息公开不可否认是我国民主进程的一步大跨越,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信息公开对媒体的影响不全都是好的。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新的问题也许会慢慢浮现出来,怎样防微杜渐,促成其积极发展更是重中之重。
一是信息趋同化。面对报业发展出现同质化的趋势,政府信息公开这把双刃剑在降低信息获取难度的同时也会使信息内容趋同化更加白炽化。《条例》规定了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信息,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等等。可见,《条例》颁布之后,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更加快捷、集中化,获取内容也更加大众化和浅表化。这样,现今屡见不鲜的“会议报道”模式也许会更加泛滥;同题竞争也将成为时政新闻的主战场。
二是新闻发言人加大记者深入调查的难度。现代政府机关的不同部门慢慢都有了自己的专门新闻发言人,而且定期都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向媒体答疑解惑。在信息公开化的过程中,政府和媒体应该通力合作,前者应该致力于公开所有应该公开的信息,后者致力于政府公开的信息的收集、整理、传播。因此,新闻发言人和媒体记者应该是一种合作关系。然而,在我国,新闻发言人目前基本上是由各级政府中的综合部门(如办公厅)或研究部门(如法规司或者政策研究室)的负责人担当,所掌握的信息有限,和国外有很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