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时代,企业家的精神家园,帮助中国企业家在全球化进程中取得成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管理实务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管理实务 >> 公共关系 >> 信息披露 >> 正文

政府信息是公众资源:一名记者对信息公开的认知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 佚名 参加讨论

  现代社会离不开信息。所谓“离不开”的信息,是指公众关心、对公众利益攸关的信息,而这类信息,相当部分掌握在政府部门的手里。政府部门如何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能不能做到及时、充分地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这无论是对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建设国家的积极性,还是对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都是一件份量很重的事情。而这部条例的贯彻落实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其中媒体是一支重要力量,媒体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媒体工作者提高对条例的认识和理解,是不可或缺的前提。作为一个新闻记者,在此谈谈个人的一点认识。

  必须破除信息“部门所有”的习惯思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一些政府部门长期以来形成的封闭的、自成体系的、“小圈子”式的行政思维和行政文化,可以说是一个很实际、很严峻的挑战。这部“条例”的出台,从某种程度来讲,是政府要革自己的命,是要用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它遭遇“不习惯”或者说阻力,是必然的。政府部门应以开放的心态,努力缩短“不习惯”的过程。

  我们的政府掌握国家绝大部分资源,其中也包括信息资源。有调查显示,90%的信息掌握在政府部门手里,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信息中的相当部分并不为公众所知。政府部门对所掌握的信息的“传统观念”可谓“根深蒂固”,即这是“我们部门的”,对其处置也通常是只为本部门服务,这已是几十年习惯成自然,也就是从“根”上讲,政府部门并不认为政府信息是公众资源,因而不可能主动向公众公开,即便不得已“被动公开”,也是“有限公开”,或曰“选择性公开”,即首先考虑的是这些信息的公开要对本部门有利,而且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公开多多少少还带有对公众“恩赐”的成份———这就是我们面对的现实状况。

  无论从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对首都机场高速收费质询的“模糊”回应,还是陕西省林业厅迟迟不公开有关“华南虎照”调查的信息,也包括公众起诉政府信息不公开频遭“立案难”等等,都表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公布了,但要贯彻落实是有难度的。破难,先要破“习惯势力”,即摒弃政府信息“部门所有”的狭隘观念,树立政府信息“公有”的开放理念,就是公众有权知晓政府信息,不让公众知晓,是剥夺公众的权利。有了这个理念基础,其他事情就会好办些。

  关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大局

  从表面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一个要求政府部门公开信息的法规性文件,但由于信息公开的延伸意义重大,使得这个“条例”具有了关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涵和使命。

  信息公开是为了让公众知情。那么,为什么要让公众知情呢?我们常讲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要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人翁作用;但话不能空讲,要将其落到实处是有许多工作要做的。实践表明,信息公开,让人民群众知情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工作,甚至可以说是重要的前提。因为不知情或知情不充分,是谈不上让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的。封建官僚遗留下来的意识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就是不能让老百姓知情,担心老百姓知道事情多了会不好管制。现在的情况当然不是这样,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是主人,政府是“仆人”,“仆人”是受主人的委托管理社会,因此“仆人”没有理由不让“主人”知情,而只有“主人”知情了,才能发挥“当家作主”的作用,才能监督“仆人”更好地开展工作。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公众知晓信息的情况并不理想,从而有碍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作用的发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无疑是对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强有力推进。政府部门应该从这个大局出发来理解“条例”的意义,从而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1] [2] [3] 下一页

Tags:信息公开  
责任编辑:admin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文章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文章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