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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是公众资源:一名记者对信息公开的认知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 佚名 参加讨论

  信息公开必然展现“民智勃发”的生动局面

  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无穷的智慧,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智慧的激发,一定要建立在知情的基础上,也就是信息越透明,公众知晓信息越及时、越全面、越充分,就越能调动公众的聪明才智,从而对政府的决策越有帮助。尤其在互联网时代,这个特点表现得更加明显和充分。但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信息不透明,公众的智慧也会围绕“不透明”而施展,这就会使政府的工作陷于被动,最终受损的还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汶川地震后,由于信息公开,公众的智慧被空前激发,网络和各种媒体上公众提出的许多意见和建议被政府采纳,收效非常之好。事情往往就是这样,一个地方的难题,在另一个地方很可能就不是难题;一个地方第一次碰到这样的情况,不知如何办,但在另一个地方这样的情况很可能早就碰到过,有很成熟的解决方法;即使碰到的是全新的问题,由政府部门少数人苦思冥想解决之道和让公众参与想方设法,效果肯定不一样。而这一切的前提,是要让公众充分知情。

  这些年不少人喜欢讲“精英”的作用。“精英”固有他个人聪慧等因素,但善于汲取各方面的智慧,包括民间的智慧,无疑是更为重要的因素。一方面,民间人才无穷;另一方面,民间的“视角”无穷。他们根植于土地,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民情民意。作为个体或小圈子的“精英”,纵使再有能耐也是不可能和公众无穷的智能匹敌的。离开了民间的智慧,如无源之水,“精英”将难成其为“精英”。因此,从这个层面来讲,政府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从唯物史观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理解,自觉、及时、充分地向公众公开信息,又从公众知情后的反馈中汲取营养和智能,以更好地开展工作,为公众服务,从而实现和公众的良性互动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良性循环。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制订实施细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比较原则,贯彻落实还有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需要明确的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条例”制订的指导思想,作为“实施细则”,应结合本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实际情况,将这一指导思想具体化,可操作化。

  教育部在“条例”实施后即公布了《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其中有一条:对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将不予公开。对此,立即引来热议。有评论指出,“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而教育部不予公开的信息,显然扩大了“条例”规定的“不得公开”的范围。也有意见认为,正在“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公开,意味着公众无法参与,提不了意见,最终只能被动接受决策结果,而这种没有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结果”,有出现疏漏的可能。

  对诸如此类的情况,各方尽可发表不同看法,但这些“个案”提示我们的是,在“条例”制订的指导思想的指引下,政府部门制订并执行好“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重要,否则“条例”将难以落到实处,甚至有“落空”的可能。

  还有一条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这在具体实施时,也要把握好尺度。既不能因为“信息公开”了,什么“关”也不把了,该严守的国家机密等等也不管了;同时,也不能动不动就以“两个安全一个稳定”为由,该公开的信息也不公开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所以确定“不公开为例外”,一方面是基于国力的增强和这些年民主政治建设的逐步推进,无论是作为政体的国家,还是作为群体的公众,对各种信息的承受能力已极大地增强,对此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另一方面是基于对网络时代“开放、透明”特质的认知,要与时俱进,顺势而为,唯有走信息公开之路。这些“大背景”,是政府部门在制订实施细则时必须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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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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