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权市场的低效率,原因在于市场运行机制发生了扭曲
我国的产权市场是一个全新的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遇到一些发展难题和困惑,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市场作用的有效发挥。其中,产权市场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就存在着3大需要深入分析和破解的难题。
问题一:信息披露范围狭窄
目前我国产权市场存在比较严重的行政和地域分割现象。尽管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已经开始实行了京、津、沪、渝4家产权交易机构的联网发布,但是除此之外的其他产权交易信息尚处于由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各自的互联网站、报刊和会员组织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信息披露范围极其有限。
我国现有各类产权交易机构270多家,在这种机构分散设置模式下,各个产权交易机构间缺少必要的信息沟通交流的途径,各个省市之间,甚至一个省之内的各个产权交易机构之间产权交易信息也不能被充分共享。
按照《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4条的规定,产权交易信息只需要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就可以了,并没有指定固定的报刊。如果产权交易双方事先约定在一种发行量有限的报刊上发布产权交易信息,这种产权交易信息的受众是极其有限的,这种信息披露并不能有效防止私下交易的发生。
问题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虽然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在其制定的交易规则中都原则上规定了保证信息准确性的责任人,但由于产权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多及产权交易监管体系不完善等原因,使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证信息准确的责任无法真正落实,因此,难以保证有关信息的真实性。
现在的产权市场已由单一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场所转变为国企、民企、外企等各类产权、资本汇聚的综合性投融资市场。而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重点监管的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并非产权市场和产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2006年,我国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和地级市产权交易机构主管部门为国资委的约占一半,主管部门为财政厅(局)的约占20%,剩余30%的产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为其他单位或无主管部门。
目前这种监管主体不明确或不统一的状况,导致产权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在实际操作中,各交易机构都按照自己的规定和标准对信息内容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因此,发布的信息不能保证其权威性,使得产权交易双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难以达到有效保证。
问题三:信息披露的不完整
由于我国产权交易信息披露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都是根据自己制定的产权交易信息披露规则来进行相关的产权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由此造成的现象是各个产权交易机构信息披露的格式不同,产权交易信息披露内容的不完整,同一项产权交易在不同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所要求披露信息的事项可能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