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时代,企业家的精神家园,帮助中国企业家在全球化进程中取得成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管理实务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管理实务 >> 公共关系 >> 信息披露 >> 正文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理论与适用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王勇 参加讨论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及其理论基础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适用机关、公开和豁免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与豁免公开的申诉和诉讼等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总和[1]。这里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2]。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潮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建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人民主权原则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宪政理论基础

  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这一宪法性原则在国家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一方面,人民作为国家主人,有权获悉政府行为的有关信息,获得政府信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一项义务。事实上,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质,从公民的角度而言,就是实现其知情权;从政府的角度而言,就是提供信息服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也是民主监督制度的有效措施。我们党明确提出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具体措施就是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这一要求落在实处,就必须通过法律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府部门的工作原则确定下来,用法律来制约权力,从而确保政府职能在一个清晰透明的环境中有序健康地运作[3]。

  (二)人民参政原则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宪政实践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参政的原则,行政过程的公开化、合理化及民主化的法理,正是我国宪法理念的具体反映[4]。现代社会,公民参与政府管理和决策的程度日益提高,政府往往不再依赖单纯的行政命令,而是更多地依靠与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达到行政目的,这种信息沟通与交流正是基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确立。

  政府信息公开既包括政府掌握信息的公开,也包括政务的公开。政府掌握信息的公开主要是指政府内部行为及其结果的公开,政府公开其掌握的信息,是保障公民有效参政的重要环节。政务公开是指政府行为过程的公开,主要体现在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等外部行政行为的公开方面。政务公开的过程,既有助于决策的民主化,提高其正确性,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在行政领域参政的切实保障。

  (三)公民的知情权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

  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称为公民的知情权,其含义是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5]。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是该制度得以存在的重要法理基础。

  公民的知情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知的自由;二是知的权利。在日本,知情权被认为包括“情报的领受权”和“情报开示请求权”,前者即为“知的自由”,后者为“知的权利”[6]。针对公民知的自由而言,政府应主动公开信息,以满足公民自由知悉信息的权利,这体现了政府的义务;针对公民知的权利而言,人们有权要求政府公开必要的信息,这是现代社会人民主权理论的必然要求。

[1] [2] [3] 下一页

Tags:信息公开  
责任编辑:admin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文章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文章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