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的实质是权利的平等,法国《人权宣言》中就明确提出“平等就是人人能够有相同的权利”。而权利是可以通过法律来授予和约束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非常强调其在实际运用中的平等性,这主要体现在人人具有平等地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上,表现在人人都可以获取政府信息,都可以要求政府提供信息,并且这种获取信息的权利不因申请人的身份、地位的不同而不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不应有资格的限制,不仅和信息有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他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并且具有平等的获得信息权。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强调平等,这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做法。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人们缺乏平等观念,人的身份地位常常影响到其权利的行使,所以,在信息社会,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强调的平等价值,具有重大意义。
(四)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公众参与价值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提高公众参与国家管理的程度。在我国,公民参与国家的管理活动是宪法原则的根本要求。在现实中,人民通过其选举的代表依靠一定的国家机构管理国家,这种形式是民主制国家的普遍做法。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民对民主权利的要求越来越高,已不满足于间接的参与管理方式,越来越多的政治事件的产生和决策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活动的结果,而这种直接的参与方式与社会经济和民主的发展相辅相成,具有更高的民主价值和效率。
诸多政府信息的公开有赖于公民首先启动公开程序,公开程序往往伴随着行政权力运行的全部或局部过程,体现在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之中。通过公民启动程序获取政府有关信息,一方面能使公众了解行政权力行使的状况,为评价政府行为提供基本的信息支持;另一方面,通过了解的政府信息,人们可以发表言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直接影响政府的决策[9]。不仅如此,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所要求的政务公开,也会使公民享有诸多直接参与的机会,从而极大地提高公民参与的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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