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质上说,知情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综合体,但更多地体现在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方面。作为民事权利,知情权主要体现在公民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方面,这是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一部分。作为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知情权主要体现在公民和政府关于信息公开的权利分配方面,不同性质的社会,分配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在当代社会,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作为知情权的必然产物,已成为一种标签,表征着社会的文明程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现实运用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程序功能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实际操作绩效,关键在于程序的保障。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形式。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作用是通过对有关制度的设计,运用法定的程序,解决政府信息公开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也可以说,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就是借助法律程序的规范作用,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条理化,为保护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程序的价值在我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即便按照一定的程序办事,也往往在少数行政官员中走过场,很多行政活动不公开进行,其内容的公开带有突然性,这往往会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难以理解,增加了其对政府的不信任感,也为个别官员通过其垄断的信息进行设租寻租提供了便利。
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更应讲究信息的公开。如果不重视程序,操作失当,最终的调控结果可能与管理者的愿望大相径庭。所以,应在实践中注重行政程序的运用,按时公告一定行政行为的阶段性进展,使市场具备接受和吸收最终行政决定的心理准备期。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经济功能
公开政府信息,促进经济发展,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在经济领域的价值体现。在信息社会,信息就像空气一样不可或缺,是最重要、最稀缺的社会资源[7]。信息的价值关键体现在其流动性。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信息已成为继人和物之后支撑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立正适应了人们更好地利用政府信息的客观要求。实际上,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也非常强调对经济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不容乐观,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经济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尽管自1999年我国“政府上网年”以来,域名为gov.cn的政府网站多达数千个,但真正在网站上公布政府信息的并不多。市场经济要求清晰的投资环境、公开的行政行为和平等的竞争机会,这一切均要求政府的开放性,只有这样,社会经济才会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才会稳步提高。
(三)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平等价值
平等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基本问题,人类最早的平等观念产生于古希腊。在政治思想中,平等的概念有两种基本的用法:第一是本质上的平等,即人都是平等的动物;第二是分配上的平等,即人与人之间应在财产分配、社会机会和政治权利的分配上较为平等。本质上的平等常常作为分配上平等的理论基础[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