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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怎能做到既合法又安全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全球品牌网 余力 参加讨论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

  1、重大诉讼和仲裁指涉及标的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诉讼和仲裁。

  2、应当披露此类诉讼的基本情况、诉讼所在地和结果。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1、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

  2、被判处刑事责任的。

  (十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2、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关联公司)签订其它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

  “啊,哈哈,这倒不用了,您律师说的,我还信不过吗?”

  其实,我倒是挺想读给他听听的,在法治社会里做生意,有机会多听听、多看看法条,有好处。

  “不过……我们有没有什么办法不披露,或者少披露些啊?”刘总接着问。

  看来法条真的是不读不行啊。“您听着,我还是给您读读《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吧,第九条,还有第十条……”

  【法条提示】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九条 特许人隐瞒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别在“要不要披露”上白费功夫了。

  披露制度是特许经营的一大特色,但并不是中国首创,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中早就有了。因为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出售的是基于成功商业模式的经营权,这种权利的价值很难确定,就像买股票,大家无法了解发行股票的公司的真实状况究竟如何,也就无从判断股票的价格是否合适,所以,上市公司要披露,特许人也要披露。这是法律规定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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