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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怎能做到既合法又安全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全球品牌网 余力 参加讨论

  你也许会看到现实中有一些特许人确实置法律于不顾,在合同签订前根本不披露任何信息,如果他们的品牌知名度高,投资者还是趋之若鹜。对于这些特许人,我想他们应该祈求上帝保佑所有的被特许人生意兴隆,只是,经常,上帝可能因为要处理过多的祈祷而忽略了你的,总是有那么一些经营失败的被特许人想设法从你这里拿回些加盟费什么的。其实,他们的生意失败可能真的是他们自身的问题,但那时,金钱上的损失让他们不愿意把责任全部归咎于自己,这样的话,他们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所有的投资都成为流水了。那些流水当中总有些是流到了你的水池里的,他们往往会想办法舀些回来。这时,上面那些刚才被你一眼扫过的法条成为了他们细细钻研的对象。你披露了吗?披露了什么?披露到什么程度?哈哈,破绽找到了!是“私了”?还是举报你?哼哼,乖乖拿钱出来吧!更糟的是,有其他被特许人也听到了风声,合同期快到的,最近生意有点清淡的,准备投资其他项目的,统统跑出来,浑水摸鱼,得利卖乖——看看,不当披露引来的是什么?是危及整个特许经营系统的无尽隐患。

  你和刘总一样还在犹豫吗?是担心过多的信息披露会泄露了商业秘密吗?那么,就来听我讲讲怎样披露既合法,又安全吧。

  法规对披露形式是有要求的,为了保证所披露信息的正确传达,同时使被特许人有时间充分衡量考虑,特许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及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也就是说,只通过口头形式告知被特许人是不构成披露的,需要实实在在的白纸黑字才行。

  那么如何在保证被特许人的知情权的情况下,又能防止商业秘密的公开呢?我给我的客户以下建议:

  原则是只看不取。

  书面材料可以被阅读,但不能被复印、扫描、传真、抄录、口录,反正就是没有任何介质可以将其内容带离特许人处(当然,阅读者的记忆除外)。特许人可以在公司设一资料室,规定明确、详细的信息查阅制度,只允许加盟申请人本人以及其书面授权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进入资料室查阅依法应披露的材料。资料室内放置纸、笔及计算器等必要工具,但查阅人不得自带书写工具以及照相机、手机、电脑等一切可用来复制材料的设备。严格对进出资料室的人员情况进行登记,一方面避免闲杂人员进入,另一方面保存下相关申请人接受披露的事实依据。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资料室内明显位置放置录像或监控器材,对查阅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但这需要在查阅制度中明示,并确保查阅人知晓。

  这样的披露方式既符合法律所要求的书面披露形式,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特许人的商业秘密。虽说加盟申请人故意滥用特许人所披露的信息的情况很难从根本上被杜绝,但使用上述方法,至少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防止商业资料的复制和传播。

  你是不是曾经为了商业秘密的安全,要求被特许人在接受信息披露前就签署加盟意向书,甚至交纳一些定金,以防止申请人实际上是心怀鬼胎的“间谍“?但这种方式是不是吓跑了很多真的投资者,影响了你特许经营的推广?试试我的方法,可能比你的好一些。

  这方法,刘总这会儿正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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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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