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7日,浙江省乐清市人大谨慎发动了一场围绕“权力监督”的改革,他们称之为“广场政治”——让7名乐清市副市长依次“过堂”,在人大常委会委员面前“汇报工作”,并接受市民代表的提问,整个过程都进行了电视和网络直播 。
乐清市人大通过与媒体互动,搭建了一个公共平台,乐清市的副市长们就在这个平台上接受来自公众的监督。这个看似平常的事例涉及到监督体系中两个具体的概念,即媒体监督与人大监督,也让我们看到了两者的有效互动。
一、媒体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困境:作为一种活动,媒体监督属社会监督范畴,它是指新闻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就社会上的各类事件尤其是争议性事件发表意见和评论,引发并引导社会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和公务员行政行为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与道德的行为实行监视与督促” 。拉扎斯菲尔德在论述传播的功能时指出,传播具有社会规范强制功能,媒体通过将偏离社会规范和公共道德的行为公诸于世,能够唤起普遍的社会谴责,将违反者置于强大的社会压力之下,从而起到强制遵守社会规范的作用。媒体监督的作用显然是强大的,然而目前我国的媒体监督却处于两种困境中:
1、赋权监督的不足。
首先,制度性赋权不足。我国传媒的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体制决定了所有媒体仍然必须首先服从和服务于政治领域。在此前提下,媒体常常显得很无力。如华南虎事件,陕西省林业厅的作为恰恰是一种对于舆论监督的强制性信息干扰,而国家林业局几次没有公布结果则是无视民意、对公众知情权的一种主观不作为。同时,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媒体监督法,这意味着新闻媒体监督还没有真正的法律地位,对监督主体、客体的权利义务,监督对象的确认都缺乏保障,因此新闻舆论监督不可能完全放开。
其次,寻租式赋权不足。媒体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规避政治和指令的限制,从而寻找到自己的方式进行监督。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本位和受众本位的观念使媒体的注意力转向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和公共效益。第三,对象性赋权不足。一些社会机构、企业单位和个人,由于对媒体监督缺乏正确认识,因此采取阻挠、抵制和抗拒的做法,也影响到媒体监督的正常进行。近年来,这方面的因素对媒体监督所造成的冲击和影响表现得尤其严重。
2、监督对象的泛目标化带来监督效果的式微倾向。
不同于行政、司法、纪律等的监督,媒体监督虽然不能直接产生法律和行政效果,但由于媒体监督的载体是现代化的传播工具,即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具有覆盖面广的特点,因而受到普遍重视。然而,也正是这个特点限制了媒体监督作用的发挥。在现实生活中,舆论监督的对象是非常广泛的,从中央领导人的执政到小老百姓的生活,从东部建设到西部发展,大大小小都在媒体监督的视域范围内。而媒介资源毕竟是有限的,过于分散的监督对象群客观上限制了舆论监督的效果。
总之,媒体监督的整体外部环境还不完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制等方面的掣肘及监督对象的泛化使其缺乏独立性。再加上媒体监督本身是以公民权利为基础的由下而上的社会监督,对具体问题的解决和公共权力运行都不具有强制性,因而目前舆论监督的作用是比较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