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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监督与人大监督的有效互动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人民网 祁欣 参加讨论

  四、媒体监督与人大监督互动的意义:

  1、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更好地实施监督权。

  从各国的实践看,媒体监督的实施效果主要取决于公民的知情权和公共权力运作的透明度。在某些国家,公民的知情权受到空前的重视,公共权力的运作力求公开,那么媒体监督所受的限制就很少;而在某些国家,公共权力的运作神秘莫测,公民没有或少有知情权,那么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就会受到压制。知情权的保障可以使公民获得更多的参与机会,争取更多的表达权,这既是个人自我表达和自我实现的途径,也是人民自治和民主政治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即通过表达活动,国民参与并实现政治决定。

  在媒体监督与人大监督的互动中,人大代表作为民意的代表,可以通过自由表达对当前政治、社会的观点来行使监督权,而媒体则可以发挥其政治扩音器的功能,通过对政治问题的反响,放大政治机构声音的力度,力争让每个受众都能听到,影响公众意见,最大程度地保障和行使监督权。 这两者的结合,将使监督权得到更好的实施。

  2、增强媒体力量,提升公共空间。媒体具有在特定框架中展示问题和事件的能力,相对应的,人们也往往是通过媒体来了解周围世界正在发生的事情。与人大监督结合后,传媒的话语空间扩大了,展示问题和事件的能力也得到提升。在这个更开放的空间中,人们可以更自由地公开表达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变得更紧密。媒体监督功能和人大监督功能由此得到更有效的发挥。

  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一个转型期,在这一时期内,市民社会逐渐形成并不断壮大。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市民社会在与政府的矛盾运作中不断扩大整个社会的公共空间,保证市民自身的权利。2007年底的厦门PX事件以PX项目迁离厦门告一段落也说明了我国市民社会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监督法》颁布后,市民的监督权从“无所有”转向“有所有”,在接下来的过程中,市民社会将通过与政府斗争,扩大公共空间,保障自身权利。所谓斗争既有激烈的斗争也有温和的渐进式协商,而协商正好可以在人大监督与媒体监督的结合层面上得以有效实现:市民通过在媒介上的呼吁造势,反映民意,形成舆论,进而通过人大的监督功能展开实质意义上的监督。由此,媒体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变得更强,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途径和方式也得以更新,人民群众知政、参政和议政的热情也将被调动起来。

  3、增强集体意识,提高执政能力。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新闻媒体增强社会责任感,宣传党的主张,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渐渐呈现出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曾提出的“集体意识的式微”现象,即社会的分工和活动领域的相对分离所造成的意识分化,容易引发“失范”行为。媒体监督与人大监督的互动,恰好可以通过议程设置发挥“聚焦”的功能,将大众的视线吸引到某一方面,使社会共同关注某个问题,并最终使问题得到解决。更重要的是,这种“聚焦”功能使人们意识到政府的作为,使政府的作为曝光在媒体的视域内,曝

  光在大众的视域内,接受来自大众的舆论监督。这种监督就像是一面镜子,政府可以通过这面镜子检查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错误与不足,听取不同的声音和意见,帮助自己辨正误,明是非,知得失。再加上人大监督的从旁协助,对政府的作为进行硬性的、制度性的监督,将促进政府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执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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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媒体监督人大监督有效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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