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委派制在全国部分地方已经试行多年了,理论界对此的看法各不相同。有人认为,会计委派制的试行,减少了社会上贪污受贿、挥霍浪费国家资金现象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有人认为,会计委派制缺乏法律依据,不能解决目前我国会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且会计委派制忽略会计的内部管理职能,与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长远目标背道而驰。本文拟从“成本。效益分析”的角度,对会计委派制的可行性进行研究。
一、会计委派制概述
会计委派制是指一个单位的会计人员或部分会计人员(如会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主管等)由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它部门派遣的一种会计管理制度。基本做法是:被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调动和工资福利由派遣部门管理,但被委派的会计人员的工薪由接受单位承担。国家实行会计委派制,目的是从源头抑制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强化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当前我国实行的会计委派制主要有以下形式:
①向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委派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会计人员;
②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核算制度;
③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
④向国有企业实行委派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
⑤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账乡管制度;
⑥实行单位内部会计委派制。
在2000年,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队对全国218家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进行了实施情况调查,基本情况如下:
(1)2/3的地区都已展开了试点,试点企业总数218家,占全国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总数的4.3%。90%以上的企业是1998年以来开始试点的。说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力度加大。
(2)被委派人员大都处在企业财会体系的关键位置。抽样调查的218家试点企业被委派的财会人员共有343人,其中128人是企业的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有88人是企业的会计主管或财务处(部、科)长,两者共占被委派的财会人员的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