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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制度变迁及其解析 (1)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6

  然而国家作为“经济人”在其成本—收益核算范围之内,必然要追求资深收益最大化。只不过一个是直接收益(短期收益),一个是间接收益(长期收益)。短期内国家常常做出“杀鸡取卵”的事情。但是长期之内,国家可能为了获得垄断租金而提供有效率的产权制度,从而推动经济增长。随着中央改革者面临外部经济环境的冲击越来越多,在改革中积累的经验越来越丰富,其社会科学知识处于不断增进的状态中。特别是农村改革的示范效应和城市企业改革带来的巨大收益,使改革者逐渐认同了改革本身,并认识到市场化是改革的最终趋向,改革能够使改革者获得“共容利益”,在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和中共十四大为改革再次指明了方向之后改革也就得以继续推进并得到进一步深化,改革者从一个短期收益偏好者转变为长期收益偏好者,化解了所谓的“诺思悖论”。而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功不可没。当利益独立化的地方政府成为沟通权力中心的制度供给意愿与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需求的中介环节时,就有可能迫使中央改革者进行制度创新的事后追认,从而使统治者的垄断租金最大化与保护有效率的产权结构之间达成一致(后文详述)。

  2.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财税体制改革高度相关

  国家能力被定义为国家将自身意志(preference)转化为现实的能力。用公式表达为:国家能力=国家实际实现的干预程度/国家希望达到的干预范围。既然“财力是国家的神经系统”,国家的所有职能都需要财力支撑,财政汲取能力就被视为国家能力的直接表现,因为它决定着国家能在何种程度上有效地贯彻自己的意志。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以至到改革开放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国有部门的贡献。在国有经济占绝对优势的经济当中,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历次财税体制的改革就必然具有者高度的相关性。在财税体制的基本框架保持不便的条件下,无论是增加企业留利和自主权,或是放开价格和调整价格,都会使财政平衡发生危机,因此,改革者总是在保持财政平衡与给予企业自主权之间徘徊,经济上也就表现为“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两难境地:市场化的企业改革必然影响国家的财政平衡,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入增加,企业扩大生产的后果是财政赤字的增加和通货膨胀严重;而当财政发生危机的时候,国家必然对原来改革暂时叫停。1978年以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就是在于财税体制的改革交织在一起的。

  1978——1982年的利润留成和利润分成(盈亏包干)制允许试点企业在实现增产增收后提取少量利润,并可以以奖金行使发给职工。目的在于以物质奖励刺激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并又增加工人的收入提高公众对当前主张改革的政府的支持度。财政体制上,在四川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试验。然而,企业的利润留成与国家宏观上的财政平衡发生了矛盾。1979年和1980年出现了建国以来最严重的财政赤字,社会零售物价指数居高不下。国家转而强调确保财政收入,要求以也首先保证向国家交纳利润的基数(或者亏损基数)。1983——1986年的两步“利改税”一方面以统一的税收形式代替谈判决定的利润上缴率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另一方面减少对企业的过多干预有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中央—地方财政体制也相应的坐了调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由于“利改税”使中央征收了当时税源较大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大部分,国有企业的所得税也上缴了中央,地方财政只能依附于乡镇企业和地方工业的利润,所以遭到了地方政府的强烈抵制。而“鞭打快牛”式的累进税也压抑了企业的积极性。在这个问题上,地方政府与企业结成同盟联合抵制“利改税”,国家财政收入仍然出现较大的赤字。1987年以来的企业经营承包制切实落实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确定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在财政体制上实行了“财政大包干”制,增大了留归地方的财政收入,地方超收部分基本留给地方,地方政府改革的积极性较大。但承包制在客观上也影响到了宏观经济稳定和微观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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