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全国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全面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各项审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审计事业也得到了很大发展,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根本、以审计法为核心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形成了一支基本适应工作需要的审计队伍,审计工作开始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从总体上讲,我国现行审计体制是符合现阶段国情的,能够较.好地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这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越来越重视和支持审计工作,各级人大和有关部门对审计工作也给予了有力支持和配合,审计执法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为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同时也应看到,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还比较欠缺,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加上其他一些客观原因,宪法和审计法的有些规定没有切实得到贯彻落实,现行审计体制下,还存在一些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审计工作的开展受政府领导同志的认识的影响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同志对审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本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少数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甚至干预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主要原因是,这些地方政府领导在指导思想上,伯揭露问题过多难以承担责任或影响政绩,因而违反规定干预审计机关依法揭露和处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I司题。有的还干预审计机关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如实报告审计工作情况,人为地要求审计机关将一些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删去,特别是当审计查出问题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时,往往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对审计发现的一些严重侵犯和损害中央利益的问题压制不报,隐瞒事实真相,或避重就轻,轻描谈写。这种现象越到基层审计机关越是比较突出。
2.政府一把手领导审计工作还未完全到位
按照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审计工作应由各级政府首长直接领导。但全国目前大约还有1/3左右的地方审计工作不是由政府首长直接领导。不少地方的审计工作名义上由政府首长直接分管,但实际上一把手很少过问审计工作,而是由其他领导分管或协管,而且往往是审计和财政工作由同一位领导分管,关系很不顺,不利于审计机关对财政部门履行。正常的审计监督职责。
3.在配备地方审计机关领导干部时相应的素质与能力要求得不到保证
地方审计机关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同时又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其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奖惩等都系于本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是审计机关的主要领导,审计机关不得做出偏向同级政府的选择。在审计机关领导干部配备上,一些地方较少考虑审计工作的特殊性,经常未经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同意,就将一些不懂审计业务的干部安置到审计机关任职,从而造成审计机关领导外行多、职数多的不正常现象。
4.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得不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