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观点,看似提高了审计的地位,保证了审计组织的独立性,但也会存在一定问题,因为只要审计机关是政府的组成机构之一,则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就会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行政行为的影响。而且审计机关夹在政府与人大之间,就会象夹在媳妇与公婆之间的丈夫一样,两难做人,甚或导致落于双方均不予以信任的尴尬境地。
2.独立模式观
这种观点的设想主要是将各级审计机关从政府中分离出来,独立于政府同时也独立于人大,依据法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这是一种非常理想化的设想,似乎是最超然独立的。然而纵观审计的历史和考察所谓审计独立型模式的德国和日本的情况,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审计监督主要是依法对政府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其实质是为立法机关服务。德国和日本的独立型模式,从其实际发挥作用情况看,也还是为立法部门服务。同时,从我国国情出发加以分析,我们国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审计作为一种经济监督,要为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大局。特别是国家审计,是一国政权组织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法律往往赋之于极大的权威性,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应该肯定的,但在具体实施中很难处于中立地位,它必定要在党所规划的经济建设与经济发展的统一蓝图下,开展工作。往往不是服务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就是服务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这种模式也不切合我国政治经济实际与传统文化习惯。
3.完善现行审计体制观
这种观点认为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和法制建设尚未到位,审计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完善行政型审计体制,特别要理顺双重领导体制的纵向与横向关系。认为现行审计体制出现的有碍审计独立性的问题,症结不在于审计体制的隶属关系,而是源于双重领导的内在矛盾性,因此要改革地方双重领导体制为垂直领导体制,切断审计机关与地方政府的组织设置、人员任免、经费来源等行政关系。
这种观点也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法。仅改变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为审计机关垂直领导体制,看似好象解决了审计机关受政府行政行为影响的问题,其实仍未逃脱政府的影响与干预。行政模式审计体制的根本弱点,就是政府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最高审计机关——审计署仍在国务院的领导之下,最高层机关没有摆脱政府行政行为对独立性的影响,下属的地方审计何谈不受影响。所以也不可行。
4.立法模式观
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国家审计向立法型体制转变,即隶属于立法机关,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中脱离出来,成为对国家宏观控制的再控制,亦即从国家行政职能中脱离出来,成为立法机关监督行政职能的手段时,其作用必将得到最大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