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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审计体制的改革与重构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这固然是目前国际上的一种通行作法,也是被公认为最理想的模式。从我国现实情况看,也不是没有实现的可能性。(如以下(二)中所谈及的“可能性”)但是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尚需一段时期。因为任何一个国家审计模式的确立,并不是人为强加于它,而是顺应国情、民情,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有水到渠成之感。真正立法模式的审计机构需要国家具备强有力的立法机构,和人民在观念上对立法机构重要性的认识。认识转变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一个过程。况且,我国国家审计机构如果改为立法型还需宪法和有关法律的修订,也需要一个时间和过程。

  (二)“立法模式”审计体制改革的现实可能性

  笔者认为最为可取的还是应将我国国家审计体制适时地由行政模式向立法模式转变。这种转变,虽然需要一段时间、需要一个过程,但是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模式,且有其可行性,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实行立法模式审计体制提出了要求,也提供了条件。

  国家各权力机关已经形成科学的分工机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是它的执行机关,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这种政体在客观上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有效监督国务院正确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国务院也有义务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同时在组织上如果也保证了监督手段这种监督工作就不会流于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我国现行政治框架对国家审计机关行政型模式向立法型模式转变提出的要求,同时也提供了先决条件。

  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发展为我国审计体制由行政模式向立法模式转变提供了政治基础。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在论及今后政治体制改革任务时,将发展民主,加强法治,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作为五个重要任务中的三个。可以预见,自从1982年修改宪法以来,特别是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后,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正在进一步加快。发展民主必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立法及法律监督工作。从客观上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必然要求立法部门拥有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和手段,否则,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就不能充分落实。因此,将国家审计由行政型向立法型转变,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也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为我国审计体制由行政模式向立法模式转变提供了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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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审计体制改革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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