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永恒的两大主题就是做正确的事和正确地做事。国家金融审计经过十来年的探索和总结,形成了一整套有效的审计方式方法,基本上解决了正确地做事的问题。面临新形势和新要求,做正确的事的问题应该是我们国家金融审计人员不断思考并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有效发挥我国金融审计作用,本文将深入探讨国家金融审计的重新定位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及国家金融审计的重新定位
目前,我国国家审计仍面临着审计任务繁重和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如审计署南京特派办成立15年以来,尽管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每年也只能审计一至两家金融机构,所检查的金融分支机构在10个左右,审计覆盖面一般低于30%.至今,辖区内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尚有中国农业银行从未审计过,更不用提及审计中小金融机构了。这对矛盾之所以比较突出,一方面是由于审计力量不足;但更重要的是与国家审计的职能和任务不尽明确有关。这主要表现在国家金融审计与政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划分不清,存在交叉重复、政府资源使用效率低下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考虑“做正确的事”的问题。换句话说,根据新形势的需要,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国家金融审计重新定位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我们认为,审计制度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国家审计的本质在于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在于对政府行为绩效的监督。从长远来看,我国国家金融审计目标是,促进政府金融管理机构充分有效地行使权力,以防范金融风险,保证国家的金融安全。国家金融审计的职能定位应该是:对有关政府金融管理机构的再监督,即金融管理绩效审计,包括对央行出台的货币政策的合理性、财政部的有关金融企业政策及其资管理情况以及对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监督效率和效果进行审计。
根据上述目标和定位,金融管理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行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即对金融管理绩效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具体地说要考核和评价以下四项内容:
1.金融政策的合理性,包括政策的制定是否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政策的调整是否及时有效;2.监管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监管制度办法是否完备,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是否明确;3.监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监管政策法规是否得贯彻落实,监管是否全面、实施过程各个程序、环节是否都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4.监管内控机制运行的有效性,其结果即表现为监管绩效。有效性包括有效率、有效果和有效益。有效率是指完成监管任务效率高、监管成本低;有效果是指实施监管取得预期结果;有效益是指监管过程及结果产生了正的“外部效应”,促进了金融的创新与发展,维护了金融良好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