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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家金融审计的重新定位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三、夯实三项基础,推进我国金融管理绩效审计的顺利实施

  实现金融管理绩效审计目标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换句话说,我们知道了要到哪里去,那么下一步就得清楚当前怎么做才能实现目标。总的来说,我们国家审计要充分利用宪法赋予的权力,积极履行职责,有效发挥金融监督作用,同时促进金融监督部门守土有责、恪尽职守,为实现职能转变作好准备。为此,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为实现国家金融管理绩效审计创造条件。

  (一)深化审计体制改革,为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奠定法律基础

  不同的审计制度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要求,而随着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和经济环境的变迁,审计制度安排也会相应地不断进行演变。国外的绩效审计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制度化是绩效审计的前提。为此,要完善国家审计体制,即由现行的行政监督模式转向立法监督模式。在宪法层面进一步明确审计的地位和体制,明确国家审计是经济监督的一种宪法制度,审计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独立于政府的一种监督力量,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经济监督权;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审计监督制度,设立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平行的审计院(即“一府三院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具体到金融审计来说,为顺利开展金融管理绩效审计,有必要完善金融审计的法律法规,为开展绩效审计提供法律保障和约束。我们建议,修改《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开展金融管理绩效审计的职责、权限,即对政府所有金融监督机构进行再监督,以评价其绩效情况。同时,也要明确审计机关不再直接对金融企业进行审计,但可以为评价金融监管机构的绩效情况,可以对任何金融企业进行审计调查。

  (二)深化金融审计,促进协同监督体系的形成,为金融管理绩效审计奠定监管基础

  国际银行业普遍遵循的《巴塞尔协议》和最近公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已使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日益向大监管的方向转变。金融大监管强调的是金融监管当局、金融监管对象、社会监管力量的综合监管。根据我国的现状,完善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应由政府监管为主导、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为依托、行业自律为辅助和社会监督为补充、国家审计为最终监督的五位一体的立体监管层次组成。只有让每一个层次都能有效发挥作用,金融监管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有效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实现金融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同时,国家审计才有可能真正有效地实施金融管理绩效审计。

  当前对国家金融审计来说,最重要是要深化金融审计,全面履行三大职能,促进监督部门恪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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