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彻底改变国家财政、国有银行、国有企业“三位一体”的国民经济结构
其一,要明晰国家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产权关系,准确界定国家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运营中应付的资金责任。国有银行的法定注册资本金财政必须足额拨付,与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水平相称的坏账准备金必须让银行全额提存。财政应妥善处理原先由指导性计划所造成的银行不良资产,对于由银行自身经营所形成的不良资产应有银行自己承担责任。同时可以借鉴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国家的经验,政府在事前宣布银行破产后由财政负责偿还储户存款的比例,让储户和银行承担部分风险。其二,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规范财政与企业的关系。让企业切实摆脱政府机构附属地位,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国家(财政)只能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征收税收和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取得收益,不再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不能无休止地指令银行对企业贷款和对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同时对国有企业的债务也仅以企业所有的资产为限负有限责任。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损害所有者利益,它们有义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