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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关系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可通过保证金账户交易的证券”包括:在一家全国证券与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或产权证券或非挂牌交易特权;共同基金;符合联邦储备理事会规定的标准的场外交易抵押债券,被证券与交易委员会认定可以在全国市场系统中交易的合格的场外交易股票,联邦储备理事会公布的可抵押场外交易股票清单或外国的可通过保证金账户交易的股票名单上的美国或外国证券。

  通常,经纪-交易商不能发放可通过保证金账户交易的证券为抵押、抵押值超过联邦储备理事会允许的当前市值百分比的信贷。对于某些种类的证券,如果抵押值不超过证券目前市值的100%的话,联邦储备理事会允许放款经纪-交易商自行决定任何种类证券的抵押值。此条款还规定了关于经纪人、交易商与其客户以及其他经纪人、交易商之间进行现金交易的规则,它还限制借贷经纪人和交易商从其主营业务中取得抵押资金。

  (3)《条例U:银行发放的用于购买证券的贷款》。此条例管辖银行发放的用于购买和持有可通过保证金账户交易的证券的信贷。

  此条例是用于银行发放由可通过保证金账户的证券直接或间接抵押的信贷。在任何时间,以可通过保证金账户交易的证券作担保、数额超过10万美元的贷款,不管其用途如何,银行必须要求客户提供一份贷款使用说明。如果贷款是由可通过保证金账户交易的股票抵押和出于购买股票或持有股票的目的,此条例要求的额定保证金将适用于任何规模的贷款。向经纪-交易商发放的特定用途贷款、向正式职工购买股票计划发放的贷款或向被条例G认定为合格的计划放款人提供的贷款不在此条例管辖范围之内。

  可通过保证金账户交易的股票包括在全国性证券与交易所挂牌的产权证券或未挂牌的交易优先权、任何可以转换称头寸股票的证券、大多数基金以及可以在全国市场系统种交易的或联邦储备体系理事会公布的可抵押场外交一股票名单上的任何场外交易证券。

  (4)《条例X:取得用于购买证券的贷款的借款者》,该条例吧条例G、条例T和条例U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这些条款中没有具体提到的某些信贷。

  此条例把条例G、T、U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隶属于美国法律的、在美国境内外取得信贷用于购买证券的借款者。大体上讲,无论何时,此条例都要求借贷者确保信贷遵守这三个保证金管理条例中的任何一个。

  E)《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加强了对银行业监管:

  (1)要求政府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业务标准:a、信贷业务方面:信贷文件的制作,信贷的审查和发放,房屋抵押贷款的审查与发放等标准。B、比率控制方面:资本与资产的比率,资产的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流动性比率,信用风险比率,资产收益比率等。C、经营管理方面:资产增长规模,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内部稽核制度,职员的业务素质,董事会的决策能力等。D、资本衡量标准:美国目前采用发达国家通用的经过风险加权的资本与资产比率。

  (2)强化管理机构对银行的检查。检查的内容为:a、定期现场检查。凡参加联邦存款保险的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其他管理机构将每年对其至少进行一次“蹲点”式的全面检查。B、季度与年度报告,凡资产超过1。5亿美元的银行必须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政府管理机构递交经过稽核的季度与年度财务报告。C、稽核与风险评估。对资产在1。5亿美元以上的银行必须成立全部由外行人士组成的稽核委员会。行长必须对银行的经营状况做出评估,并向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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