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本金融“大爆炸”下的银行业和证券业的混业经营。
1996年日本政府提出“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设想,范围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其中一个重要内容便是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混业经营。在《金融体制改革计划》中,银行可直接经营投资信托基金业务,可提供柜台交易的证券及期货买卖;开放证券公司与信托银行间的业务限制,双方可互相经营彼此业务,银行及金融机构可以控股公司注册。银行和证券业务走向了全面的融合。 2、间接渠道——银行资金通过一些金融工具间接进入股市。
(1)银行自身的贷款:如股票质押贷款、国债担保贷款等,以及银行对一些企业或个人的抵押贷款。
(2)货币市场工具:70年代中后期开始,日本相继设立了票据市场、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债券回购市场,再加上原有的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通过货币市场可以为证券公司提供短期资金,间接流入股市。
3.管理:
日本为控制银行和证券混业经营带来的风险,在监管上作了极大的努力:
1、风险管理的检查:1987年12月,日本银行制定并颁发了《风险管理检查清单》,日本银行按清单所列内容进行检查。这份清单把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为12类,即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外汇风险、系统风险、电子数据处理风险、内在风险、管理风险等,每一类风险又被分为4-6条主要项目,每一项目进一步划分为3-6个检查要点。日本银行在检查金融机构时按这份清单所列内容进行检查。
在90年代的金融改革中,又要求银行加强对风险的公开披露。银行应对其表内业务、表外业务的风险及其管理这些风险的能力进行详实地披露,使其股东、贷款人、存款人能正确的评估和监视银行,防止银行从事过高的风险。对银行的风险暴露情况的公开披露可以提高市场效率,使之更加规范。 1、 实施“骆驼评级制度”,对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经营管理能力、盈利水平进行严格考核。1990年4月,日本那银行对银行评级制度杰作了修改,统一了评级分类标准,以风险程度、资产质量和盈利状况作为主要标准,同时也参照检查中的其他违规问题和检察官的影响打分,然后以得分多少纳入相应的级别。
3、加强资本充足率管理。作为巴塞尔协议的发起国之一,日本以“巴塞尔协议”为主要内容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监督,同时日本也根据本国实际在资本界定、权重划分、资本充足标准等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 4、加强金融监督机制:90年代以来,日本那金融界丑闻不断,破产接二连三,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金融监管不力。为此,日本那在金融大爆炸的改革中决定加强金融监督机制:(1)建立证券交易等监督委员会。(2)在大藏省内设立“金融服务监查官”。(3)设立直属总理府的金融监督厅。
5、建立预先调整机制:预先调整机制包括两部分:一是提前预警,,即参照国际清算银行对银行风险管理的规定,对于自由资本比率低于4%的银行,政府公开提出警告,令其提出改善经营的计划,限期予以调整;二是预先调整,即对于自由资本比率低于2%的银行,政府下令禁止其继续经营某些金融业务,对自由资本比率接近0%的银行,勒令其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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