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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关系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近几年回购协议下的公开市场操作越来越重要。1973年以来,德国联邦银行已经一再表示它愿意在再贴现限额之外以信用机构购买适宜于在中央银行再融资的国内汇票以缓和货币市场特殊的紧张。1979年6月以来,联邦银行从那些必须保持最低准备金的信用机构买入适宜于作为伦巴德贷款抵押的有价证券,条件是卖方同时买回这些远期证券(有价证券重购回协议)。有关的有价证券必须是在股票交易所公开挂牌或正规市场上报价。直到目前,有价证券重购回协议一般以招标的方式提供给信用机构。招标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仅仅提出买入数量(固定利率投标),另一种是提出买入数量的利率(年利率,变动利率投标)。1988年11月底,联邦银行还开始以期限更短的同类有价证券的交易对其传统的有价证券重购回交易(当时一般为一或二个月的期限)作补充,联邦银行这样做的目的是以新的日拆借资金工具来更灵活地影响货币市场。

  德国的全能银行体系不仅便利了向经济廉价地提供银行服务,也保证了货币流通在金融部门快速地流通。更广泛地分散银行风险和与其相关稳定盈利的倾向增强了银行业的活力。德国全能银行体系的这些特点使得它能较容易地灵活和顺利地应付这几年由于自由化、放松管制和全球化的日益发展所引起的金融市场深刻变化所面临的新的挑战。

  3、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德国有八大证券交易所:柏林、不来梅、汉堡、杜塞尔多夫、法兰克福、汉诺威、慕尼黑和斯图加特,其中法兰克福以交易量来说是最大的证券交易所。德国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属于既强调立法管理,又注重自律管理的双重体制。德国调整证券市场的法律主要以《证券交易法》为基准,同时也散见于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中,例如,在《银行法》、《投资公司法》和《外国投资公司法》中就有关于证券市场发行和买卖方面的规定,在《贸易法》中有关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的规定。

  a.根据《证券交易法》,银行、储蓄银行和信贷机构被允许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证券上市必须有一家已成为交易所会员的银行的赞助。银行在交易所扮演主要的角色是因为它们被授权进行交易,买卖指令必须有银行参与,银行操作所有证券市场交易,并充当经纪人。它们可以直接地互相进行交易或者与市场制造者交易,银行进行保证金贷款、支付、清算和保存证券,且进行证券分析。德国银行在证券交易所的支配地位和它们在德国工业中的直接介入一直是有关评论和分析的一个主题。 b.目前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由银行会员和证券经纪商组成,根据德国《证券交易法》,在证券交易所中从事证券交易的银行、证券公司和经纪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从事证券交易的企业,如银行证券部和证券公司必须是国家批准的条件下,才有资格代替客户从事证券买卖。上述证券经营机构应有足够的金融资产作为保证基金,以应付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营机构的全部证券买卖业务都须在证券交易所办理公证、担保等法律手续。对于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个人必须经过专门业务训练,应具备足够的经营资产,在按照政府商会的统一规定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c.关于银行债券的发行。银行发行的不记名债券是由资本加上发行者的的准备金所担保的,通常没有其它额外的担保。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债券的发行额一般不能超过资本和准备金的3倍。特别地,对于4年以下的短期债券,其发行额仅限于资本和准备金的一倍半。在这一点上,信贷机构还要受到德国银行法的有关条款的监督。而有些金融机构也发行过不动产留置权行额外担保的不记名债券。 d.《证券保管和收购法》的有关内容。德国《证券保管和收购法》规定了那些从事证券买卖或为顾客保管证券的银行应当遵守的规则,该法还列有证券存款的保护条款,如果保管银行倒闭,证券存户将受到保护。另外,该法还规定了银行作为经纪人应扮演的角色,它规定银行作为经纪人参加证券交易仅限于在股票交易所,仅限于官方评定的、有官价的证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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