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为何屡屡成为造假同谋?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这里有一种“愚忠”的心理在作祟。他解释道,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自身受上市公司高层委托,应对其负责,即使受指使进行造假也默默承受。“其实,归根结底,使用审计报告的是债权人和中小投资者,会计审计机构要对此有清醒认识,而不是无原则地向委托人公司、大股东屈膝。”
根据200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会计师在上市公司造假案中应承担的责任。刘俊海教授告诉记者,其实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中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专业机构,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造假同时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和行业协会的不良信用记录等。
“受人之托,承人之信,纳人之财,理应诚信和勤勉地尽职尽责”,刘俊海说,“有人说资本无道德,财富非伦理,实际上在证券市场,任何一方都应该最讲道德和伦理”。
上市公司造假违法成本太低
投资者对“夏草们”的热捧,对弄虚作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隐忍,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了目前法律监管的低效。为何涉嫌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被“夏草们”揪出后,仍难彻底根治这个顽疾?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还不够,违法成本实际很低。相关的民事索赔也能让其感觉到痛,但痛的不够狠,好了伤疤又会忘了痛”。他介绍说,他正代理的一起上市公司民事索赔案采取了单独诉讼、合并审理的方式,23起案件涉讼金额仅117万元左右。
“这对于财大气粗的上市公司来说,根本无关痛痒。”宋一欣说,“如果能引进集团诉讼制度,上市公司造假的风险就大了,违法成本可能足以使其破产。还以此案为例,若是现在我们告赢了,截止到此案的诉讼时效明年5月份,所有合乎条件的受害者都无需再进行诉讼坐等赔偿就可以了,打击的力度就会大到造假的上市公司无法承受”。
刘俊海教授则认为,集团诉讼制度目前在学界还存在争议。“但我支持集团诉讼,它不仅能够大幅降低原告诉讼成本,同时也提高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这是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而且它还能大幅降低法院的审理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像此前出现的几十名投资者逐一起诉上市公司的情况,使双方都受尽奔波之苦劳民伤财,是很不人道的。”刘俊海说,他建议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引进集团诉讼,而在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积极稳妥的推进集团诉讼试点工作,为今后修改刑诉法积累经验。
宋一欣律师也表示,为解燃眉之急,首先应该放宽起诉的前置条件。目前如果投资者发现上市公司造假,还不能马上用法律维权。因为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需要有证监会、财政部的定性结论即行政处罚决定,或法院认定有罪并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前置条件的限制,才能起诉。如果能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责令整改措施、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甚至证券业协会的一些有关文件,包括上市公司自我陈述的“我做出了虚假陈述”等,都列入到“核心证据”里,如此,即便没有最终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投资者也可以根据一些文件,进行起诉。
刘俊海也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引起的民事赔偿,受到了前置条件的限制,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他认为前置条件应该进一步放宽,从更长远的发展角度来看甚至可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