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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兴案变看公司治理重心的调控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博锐管理在线 张华强 参加讨论

  事后重整监控阶段。2月11日,兴业银行宣布推出增资扩股计划筹资55亿欧元,希望以此解决自有资金问题并平息恶意收购的传闻,标志着重整阶段实质性工作的开始。在这个阶段里,监控工作除了要防止外部恶意收购之外,还要防止因内部放松管理造成的资产流失、业务萎缩等现象。由于兴业银行在法国经济生活中举足轻重,对于兴业银行的重整,法国政府保持了警惕,法国总理弗朗索瓦•菲永称,政府不会坐视遭受危机打击的法兴成为“敌意”收购的目标。这种态度在欧盟内部还引起了不满,欧盟委员会要求法国政府在兴业银行收购问题上对所有候选者一视同仁。好在目前兴业银行自己的增资扩股计划进展顺利,依然在“独立经营”,“且能盈利”。

  内部监控各阶段治理重心的变化

  从法兴案变的上述四个阶段可以看出,各阶段的情况不同,治理工作应当有不同的重点。这里所谓治理重点,主要指的是重点人,也就是其行为可能会对公司产生更大不利影响的对象及其履行职责的特点,以及应当重点监管的环节。治理重点是逐渐向较高层次上升的,是实施等级分层控制的逻辑基础,当治理重点的情况有变时,治理重心也应当逐级提升。

  不同阶段公司治理的监管对象有区别。在日常业务监控阶段,公司治理的主要任务是监管公司决策与既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管对象主要是一线执行操作人员,覆盖面比较大,治理与管理的任务基本是一致的。在异常变动监控阶段,公司治理的监管对象则是重点人极其发挥作用的重点环节。其中既应当包括正面和反面的异常变化,也应当包括对既定决策与规章制度的完善与反思,这时候就应当把部分基层管理者的行为纳入监管对象的范围。在案件危机监控阶段,问题明显,症结集中。但是如果以为监管对象就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也就错了,因为“内幕消息”有可能被加以利用,知情者只限于小范围之内,往往是核心成员,因此这个时候的监管对象也应当包括高管。即使高管无可指责,这种监管对他们对他们也是一种保护。在事后重整监控阶段,公司治理的监管对象已经超越了案件的始作俑者,主要是在企业重整或者重组过程中能够发挥关键作用的高管和控股股东。不同阶段公司治理监管对象的层次提升,有助于对已发现问题的深入调查和客观解决,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影响。

  公司治理的监管对象的位移源于利害关系的微妙变化。随着调查的深入,公司治理会发现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的微妙关联,这种关联或者正是问题产生的根源之一,或者不利于对问题的处理,所以需要在巩固前一阶段成果的基础上,对监管对象进行必要的调整。例如盖维耶尔的违规投资价值总计500亿欧元,远远超过了兴业银行359亿欧元的市值,接近斯洛文尼亚、卡塔尔或利比亚之类国家一年的国内生产总值,说银行管理层对于这么大的一笔交易完全不知情,很难让人相信。管理层热衷于业绩的增长,授权或者默认一种投机文化的滋生,当是不争的事实。也就是说,盖维耶尔当初试水成功,直接管理层也是受益者。当发现异常后仅仅依靠他们来解决问题,往往很难及时有效。这或许不是他们不愿意深究,而是受到利益的羁绊跳不出常规思维的惯性束缚,他们倾向于重点关注特定时间段的交易净部位风险,容易忽视全部交易的规模就是因为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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