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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国企改制后公司治理的完善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国有资产管理》 罗仲伟,… 参加讨论

  案例二:祁山自来水厂裁员风波

  安徽省黄山市祁门自来水厂成立于1979年,是一家国有企业,承担着祁门县生产生活的全部用水。2002年11月,企业在当地政府大力支持下,进行改制。改制采取了全员持股方式,即通过全体水厂员工参股置换全部国有产权,将水厂改制为管理层与员工共同持股的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在劳动关系处理上,所有职工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重新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改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获得聘用的员工接续社会保险手续。 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职工获得身份置换补偿金。8月6日,祁门县自来水厂正式在县工商局注销,改制后的“祁门县维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水厂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层、职工持股分别为30%、30%和40%。

  改制完成后,水厂关键效益仍然没有得到显著改善。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将公司在岗职工由47人精简到25人,以提高公司效益。裁员引起了被裁减员工的极大不满,被裁减下来的职工认为公司裁员方案不公平,条件设置及程序也不合理。虽然当地政府进行了干预,但被裁减的王某和方某等十几名公司职工与公司董事会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2003年12月,王某等5位股东向祁门县法院提起起诉。要求确认维康公司首次股东会议纪要和董事会纪要无效,限期召开股东会,重新选举董事和执行监事, 重新讨论通过公司章程,重新制定招聘员工方案。原来,在改制时,领导改制的厂领导认为,由于全员持股,让全部职工参加股东大会必然影响到正常供水工作。因此决定用股东代表大会代替股东会。由公司的40名职工选举8名股东代表,然后由股东代表代替行使股东的所有权利。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了董事会成员,制定了公司的章程。同时,形成了用于注册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纪要和董事会会议纪要。凭这些文件到县工商局办理了注册手续。

  2004年7月,黄山市祁门法院做出判决,确认公司设立过程中召开的股东代表会议纪要(决议)及董事会纪要(决议)无效,判令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召开股东会议。2004年9月16 日,维康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并重新选举了董事会,“维康公司”改名为“阊源公司”,并且到工商局重新进行了注册。而公司也重新制定了招聘方案,王某等股东重新走上了工作岗位。

  案例评析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并没有使公司治理得到根本改善,在公司治理机制没有得到改善的情况下,导致国有企业失败的“国企病”,如内部人控制、公司权力过分集中和不受制约等同样在非国有企业身上重演。

  从公司治理结构上来分析,案例一中公司治理安排存在以下诸多缺陷:

  1.分配机制混乱。从公司分配政策来看,投资者投资回报不是通过红利按照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的,相反,公司管理职位与工资分配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的。这就混淆了投资收益分配与劳动工资分配两个法律关系,所以,当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后,宋某就提出要求增加工资的要求,从而激化了股东之间矛盾。

  2.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安排极其不合理,很容易导致公司僵局。从公司股权结构来看,张某是最大股东,掌握了公司近一半的股权,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但同时他又是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而且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要罢免公司执行董事,必须通过“超级多数”决议,即代表公司股东表决权2/3的多数通过才行。这样公司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就实际上为张某一人所独占,余某与宋某两位少数股东虽然联手可以形成股东会的多数,但却始终无法形成2/3的超级多数,所以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内,永远都无法制约张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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