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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纬度理顺公司治理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21世纪经济报道 华观发 参加讨论

  股改以来,如何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死灰复燃”,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完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社会各界高度瞩目。

  但很显然,防止资金占用问题反弹,深入推进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仍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加强证券监管和执法,需要做到与市场各方的良性互动:一是和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二是和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三是和学术界的良性互动。”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人表示。

  树立上市公司物权观念

  《21世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信息披露,和国外对比,我们都比较齐全,为什么在比较严格的公司治理下,还会发生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呢?

  王利明:这反映出上市公司财产权概念淡薄。对于某些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来说,认为上市公司财产就是部分大股东的,公司财产也就是他的,想怎么占用就怎么占用,殊不知,这就是非法侵占。

  大股东要有这种观念——公司的钱不可以随便拿走,公司财产权观念必须牢固树立起来。这其实是一种物权的观点。《物权法》对此已明确规定,挪用上市公司财产就是侵占上市公司的物权,这是侵权行为。

  刘俊海:清晰的产权关系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民营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而言,完善公司治理的关键在于依法理顺产权关系,尤其是股东的股权、上市公司的物权以及控股股东控制权的法律关系。

  股东行使股权时要尊重上市公司的物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股东与公司另有明确约定,任何股东非法取得上市公司的任何财产都是侵权行为,要对上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上市公司在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统治下无法行使民事权利的,连续6个月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挺身而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利益,依照《公司法》第152条之规定,对侵权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起民事诉讼。2006年《刑法》修改时增设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也是基于上市公司物权神圣的基本理念。当然,上市公司也要尊重股东的股权,不得重蹈过去郑百文股东大会决议强行责令公众股东出让部分股权给重组方的覆辙。

  朱慈蕴:的确,我们现在有很多公司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制度不够理解,表现在对于公司是一个独立人格的忽略。

  当然,我们知道公司是一个拟制的人,它没有四肢和大脑,当公司做意志表示时,就是自然人做意志表示。只不过,这个自然人的意志表示就变成公司的意志表示,这是公司制度最关键的机制,他应该有一个内部机制,比如股东会怎么形成决议,董事会怎么形成决议,怎么把更多分散和个人的意志变成公司的意志。

  中捷股份案体现出来的,上市公司股东根本就忽略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完全忽略了公司是独立的,他认为公司就是他的,他就是公司,所以他容易形成“我的意志表示就是公司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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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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