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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纬度理顺公司治理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21世纪经济报道 华观发 参加讨论

  中捷股份实际控制人认为,他只不过占用了一下公司资金,而且这种占用公司资金不是给自己牟利,是给整个公司集团的发展服务。上市公司是这个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如果集团发展了上市公司也可以发展,所以,占用也罢、挪用也罢,最终并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反而更有利于其发展。实际上,如果他清醒地认识到,上市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那么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就是对其构成一种财产侵害,就是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提高违规成本

  《21世纪》:除观念上没有牢固树立上市公司物权概念外,大股东违法占用资金现象容易反弹的原因,似乎还与违法成本过低有关系?

  王利明:目前,证监会主要是从行政处罚的角度对大股东侵占资金进行处罚。当然,行政处罚很重要,但仅通过这个,想达到净化上市公司的环境,维护股东的权益,防止出现这种侵占现象,我觉得是不够的。

  我认为,要考虑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形成利益机制,调动广大股民参与监管的积极性,让股民从切身利益考虑,如果他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他可以从切身利益考虑,他也可以参加监管。我是搞民法的,我觉得必须强化大股东侵占资金的民事责任,要形成强大的威胁力。

  刘俊海: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制度的实质是一套定价体系。违法行为与违法成本都是明码标价的。因此,法律的威严就在于其应有的内容公平、条款细致、便于操作的法律责任制度。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高管的行为同时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时,三大法律责任原则上并行不悖,分别适用,井水不犯河水。三大法律责任在许多具体情况下,是同时适用、并行不悖的。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补偿、制裁、教育、引导、保护与规范这六大功能。

  朱慈蕴:对于违法者处罚不严厉,是难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比如,相关案件大多处罚20万、30万元罚款。

  事实上,通过占用资金,实际控股人获得了多少收益,为什么不按照他的实际收益考虑。当然有人说这个收益看不出来,因为挪用是给集团公司,不是给自己,但是他在集团公司中是大股东,如果集团公司得到了这么多好处,难道作为股东个人没有收益吗?可以从这个角度考虑。如本案中的中捷股份被占用资金,用到哪些关联公司中去了。那些关联公司得到什么发展,导致大股东个人股权等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增加多少,由此作为罚款对象,这样才有意义。

  现在要让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大大增高,只要认定是违法行为要被行政处罚,那么就应当按照违法获利确定罚款标准,甚至罚到违反者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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