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做了很多工作都是表面性的工作,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种重形式而轻实质,重程序而轻实体的倾向,许多公司治理工作只满足于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则,程序上没有缺陷,但却忽略实际的治理效果。但公司治理的实际效果,与很多国家却有很大的距离。
《21世纪》:如何追求实效?为建立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体系,需要完善哪些方面?
赵旭东:如何追求实效我想到了很多方面。第一是关于公司治理的主体和责任主体,这是法律制度建构非常重要的方面。
公司治理是由谁完成的,制度应该对着谁去,约束哪些人的行为才能达到治理的效果。在这点上,制度和规则有点儿表面化、形式化,很多制度设计比较多的集中在董事、监事这些人身上。
第二个问题就是关于责任机制问题。一个上市公司总经理说,董事长和经理的两个角色,会毫无疑问选择总经理。
因为总经理实质掌权,具体决定和处理事务,但是板子打在董事长身上,经理可以免责。因此,对法律责任的制度设计不应忽略对实际的责任人总经理的责任追究。现在的问题还是责任追究不够有效,无论是作为独立董事还是普通公众,虽然处罚了很多上市公司,但有些处罚不疼不痒,达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有些惩罚应使受罚者终生畏惧。
民事责任追究缺少有效的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大股东控制公司,不会启动民事程序追究自身的责任,而小股东又一盘散沙,如何能使中小股东在民事责任追究方面形成共识,统一行动,是需要进行特别的制度设计的。
刘俊海:为扭转信息占有不对称状态,建议建立独立董事秘书制度。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须善待独立董事。
朱慈蕴:证监会颁布过《公司治理准则》,强调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从协议的签订开始,履行、变更、终止等都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从这个意义讲,《公司治理准则》是有明确规定,对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是否被认真执行,应当是证监会的监督职权之一。
中国公司制度有其特殊性,比如,它的关联交易频繁程度可能是世界各国上市公司少有的,而且关联交易成了上市公司业绩很重要的部分,这可能在世界上是很少的。
那么,针对中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极为普遍的事实,成立一个以独立董事为多数委员的专门委员会审查关联交易,这样做符合中国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