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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污DBO模式投资中国 挑战传统BOT模式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2008年1月30日,中国内地第一家实行DBO模式招标的项目——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污水处理厂项目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日处理10万吨污水处理厂1座,日生产5万吨中水厂1座以及厂外配套管网52公里和泵站7座,工程总投资3.61亿元,资金来源于世行贷款。

  在随后举办的“2008城市水业战略论坛”上,DBO作为重点介绍的污水处理新市场模式而广受注目。

  “如果采用BOT投资方式,可能会把单吨水价算高一些,因为投资要求回报,这是必然的”,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顾启峰说。而采用DBO模式,则是以技术、运营方面的能力去获得项目的运营权,对政府和企业来说都是最划算的。这使企业更加专注于在技术、运营方面能力的提升,一些在行业内有运营优势的企业能够脱颖而出,只有它们才会中标这类项目。

  实际上,2005年12月,在国务院发布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就提到了DBO模式——“要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营的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污水治理或者设施运营”(第24条)。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说,“这里所说的设计、建设和运营实际上就是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DBO模式”。

  以美国为例,对于现有国营公用事业私有化改革的主要方式是外包运营权,而很少出售国有资产。对于新建设施多数是由政府投资和拥有产权,以DBO总包方式通过招投标选定合作经营者,较少引入私人投资。而在国内,主要方式仍是出售国有资产或采用BOT等方式引入私人投资。

  澳门污水处理项目就成功地采用了DBO模式。澳门污水项目试运行期为3年以及两年建设期共5年合同。政府通过招标选择DBO的实施者,被选者需要具有丰富的技术能力、建设能力和运行能力,标的是建设的投资和运营的费用。由于澳门污水处理不向公众收费,因此项目投资和服务费均来源于政府财政收入。

  香港在上世纪90年代初引进DBO模式用以运营环保设施,其中尤以废物处理方面最为成功。以位于青衣岛的化学废料处理中心(CWTC)为例,该中心自1993年4月交由一间私人公司经营运作,政府则负责投入共计13亿元的建造成本。该公司在运输和处理废料过程中,接受政府严密的监管。收费方面,政府主要根据污染者自付原则,逐步提升收费水平,令CWTC最终收支平衡。

  “更确切地说,DBO前面还应有‘I’即投资环节,后面有‘T’即移交环节”,苏伊士环境集团得利满公司中国区董事乔蓬告诉记者。只不过投资是政府的事情,即由政府出资建设,而DBO则是责任主体所要承担的责任。

  BOT模式需要项目方或是责任方自己投资建设基础设施,而DBO则是一种共同建设和运营的方式,在某种形式上和传统的EPC模式较为相似,区别在于EPC不一定带设计。

  过去,污水处理项目是由政府投资和建设,交给国有企业经营,在准入环节和各个环节,没有一个合理的成本约束机制,因而运营效率低。而在DBO模式下,国有、民营乃至国际的社会投资主体都可以参与到市政基础设施运营的竞争中,经营权的获得不是政府授予,而是通过竞争方式获得的,这是和以往运营方式最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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