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O模式具有责任主体比较单一、优化项目的全寿命周期成本等优势,特别是对于项目方或责任方来说,不存在融资风险。因此,DBO模式是许多发达国家多年来普遍采用的一种主流模式,其身影遍布污水处理、供水工程、海水淡化等多个领域的模式,但是在中国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却鲜有个案。
业内人士表示,当前中国工业废水和市政污水处理领域都具有DBO适用基础,如果能够解决资金的来源,实现投资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分离,DBO模式是值得尝试和推广的污水处理模式。
DBO对中国还是新生事物
——对话得利满中国区总经理王博浩(EricVANDENBERGHE)
得利满公司在许多国家实施了很多DBO项目,具有丰富的经验,其全球年营业收入为10亿欧元,在中国达到5亿元人民币。
2007年12月9日,得利满与阿联酋棕榈岛水务公司签订了总价值达8亿美元的DBO合同。这是得利满历史上获得的最大金额合同。
该合同将为阿联酋迪拜的朱美拉(Jumeirah)高尔夫球庄园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建造和运营一个污水处理及回用工程,并提供为期10年的运行服务。同时合同还包括安装、运行一个横跨近40公里的水网系统,用于连接污水、分配出水。项目由棕榈岛水务公司进行开发,并由澳大利亚MacQuarie银行进行资金援助及项目执行监督。
此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为22万立方米/天,预计服务人口90万人。该污水处理和回用水厂采用了当今最先进的污水和污泥处理技术,污水处理采用MBR膜生物反应工艺(建成后将是世界上最大的MBR污水处理厂),其优质的出水能满足景观用水的需求;污泥处理采用得利满专利的加强消化系统(Cambi)及最节能的组合式Innodry污泥干化工艺;污泥减量达到70%;消化产生的沼气用于水厂运行。
记者:DBO什么时间在国际上兴起,在哪些项目上兴起?
王博浩:DBO模式十几年前就有应用。例如在印度,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如世行和亚行给一些缺乏资金的政府和用户提供资金时,发现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用户不知道如何运行处理设施,因此造成运营管理上的不善。若干年后,设施老化,整个基础设施投资宣告失败,造成投资浪费。
二是在建设设施时,为了追求资金的使用效率,往往采取低价竞标,以牺牲质量为代价,造成建设的设施无法持续、稳定、长效运营。
为解决这一弊端,世行提出DBO模式,要求中标方不仅要负责设计,还要负责建设和运营。这既是对不懂如何管理、运营企业的一个促进和推动,同时也要求中标商要把足够的注意力转移到质量上来,并保证项目长期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