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企业不需承担投资责任,因此竞争产生的服务价格低;政府监管的核心在于准入环节的企业选择,不用进行过程的经济监管,因此监管十分简单。面对中国目前污水领域大量的国债投资项目,DBO模式无疑是最佳选择。另外,他认为,如果能够让政府有足够畅通的融资渠道,也将有助于这种模式的推行。
此外,由于DBO要求责任方需同时具有设计、建设和运营3大类别的经验和技术,而在现行行业准入标准下,目前很难有一个企业同时具备运行、设计、建设资质,因而也较难选择项目实施者。
在城市水业领域,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建设资金的短缺将决定资本在一定时间内仍然是市场的主角,而BOT、TOT模式仍将发挥一定的作用。
同时在大型城市,一些传统的水务运营企业如北京排水集团、上海排水公司等都是非常专业的运营公司,也给DBO的推行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北京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副院长张韵建议,在中小城市推行DBO更为可行。
“其实,公用事业领域并不适合大规模引入社会资本,而只适合在运营环节引入社会主体”,傅涛说。而现有的水务企业更擅长的是提供环境服务,属于服务业范畴,而不是作为投资公司开展投融资。
环境服务业本质由社会运营者,为政府、企业、公众和社会提供一种专业化的服务。因此,不以投资为核心的DBO模式是环境服务企业参与市政项目的理想模式,它实现了投资环节和运营环节的分离,可以更好地发挥企业的运营能力。
在傅涛看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DBO的目的就是希望政府来投资,或是让污染者即工业企业来投资,环境服务企业负责运营,DBO则把这3个环节联系起来,专业的公司来做专业的事情。
随着政府投资体制的理顺,随着地方政府特别是沿海地区政府对引入资金的认识到位,很多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并不应重视投资而忽视服务质量和效率,改革的中心和目标也不应是投资而应该是服务和效率。这样一来,水务改革可以为更多有实力的国内企业提供机会,让它们能够在整个产业链上发挥作用,提供服务,而不是单纯依靠资本的拉动。
可喜的是,在一些沿海地区,已经有市政府脱离融资层面,而开始追求效率,逐渐接受DBO模式。乔蓬提醒到,由于DBO在中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双方在签定DBO合同时必须详尽地规定责任和义务。
什么是DBO?
DBO(Design-Build-Operate),指的是承包商设计并建设一个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并且负责运营该设施,满足在工程使用期间公共部门的运作要求。承包商负责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更换在合同期内已经超过其使用期的资产,在该合同期满后,资产所有权移交回公共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