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O模式实现了经营主体、建设主体与投资主体分开,投资人会更加注重提高效率,也就堵住投资主体权力的扩张,如在设备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
从污水设施的生命周期来看,设施的建造只需要短则数月、长则几年的时间,而后期运营却需要持续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治理污染、净化水质的好与坏主要取决于污水处理厂的后期运营。采用DBO模式可以实现产权主体与运营主体的分离、投资与建设环节的分离,同时也有利于污染责任与治污责任的转移和分离,从而提高了建设和运营的效率,更有利于项目长期保持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挑战传统模式
既然DBO模式有诸多优点,为什么在中国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开展的实际项目却是凤毛麟角呢?
“这主要是因为现阶段,政府更多地希望通过BOT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基础设施,需要引入的是投资”,傅涛说。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引入市场机制的主要动机是为了吸引社会投资,而DBO虽然引入了市场机制,但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还是要自己出钱建设设施。一旦不能实现获得资金的目的,那么政府宁可选择不引入市场机制,而让原来的国有市政企业来运营。因此,地方政府对推行DBO模式的兴趣并不大。
在BOT时代,核心竞争力就是谁的融资成本低、谁能融到更多的资金。很多基础设施项目受制于项目方的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因而规模较小。DBO则不同,在污水处理行业,作为提供环境服务的企业,需要考量的是其设计、技术和运营能力。
而之所以DBO模式能在天津率先使用,也是因为是世行贷款项目,市政府并没有直接出资,加之世行要求采用市场机制建设和运营,不要求国有企业运营,DBO才得以应用。
在发达国家,由于政府并不缺乏资金,更注重的是运营效率,因此更愿意采用DBO模式。
在国际上,很多市政设施都是政府投资的,一旦确定政府投资,同时又有政府和公众监管机构追求效率的时候,必然采取DBO模式。
“当然,由于DBO模式适用于新建项目,而发达国家多数地方已建好的基础设施足以满足城市需要,新建项目较少,因而DBO模式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市政领域并不是很多,多为工业企业所采用”,乔蓬解释说,政府在建好基础设施后,公开招标选择运营者,这样就形成另一个新兴市场即“O&M”市场。
对于中国内地来说,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人口增加,对于市政基础设施的需求也随之增加,需要大规模开展市政项目建设,“很多新建项目都可以采用DBO模式”,乔蓬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