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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村委会职能的分工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农村改革的反思》 史啸虎 参加讨论

  在这方面,政府在办理农村公共事务方面至少有三个方面的主要职责,并需要不折不扣地加以履行:

  一是投资和兴建区域内大型的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电力、饮用水、通讯线路、电视网、村庄之间的公路、大型的跨区域的水利工程以及中低产田改造等一系列涉及国家粮食战略和辖区公共利益的具体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是向辖区内各项社会事业进行有计划的投资和财政支持,包括设计、建造和兴办基础教育学校、农村社区医院以及建立必要的能够覆盖辖区农民的合作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体系。

  三是向辖区内农民及其合作社和其它经济组织提供必要的农业公共服务,包括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动植物重大疫病防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信息提供等。

  在我国,由于农业具有显著的小农经济特点,这类公共事务的公益性异常强烈,由政府承担起来是责无旁贷的。在世界各经济发达国家,上述也都是各国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自身所应承担的上述职责,在这方面也已经做了大量的投资与服务性工作。比如,政府近年来开始逐步免除农村义务教育费用,正在探索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增加对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等等。但是,由于农村现有的许多制度,如土地制度、合作社制度、村民自治制度以及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等存在着问题,有的是严重的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问题,致使政府的上述职能的发挥受到制约。尽管每年在上述领域都投入了数量不菲的资金,但农村面貌贫穷如故,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如愿调动起广大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这是令人感到非常遗憾的。

  3, 政府需要根据国家的文化发展规划,发起和兴办辖区各种政治和文化活动,宣传政府的新农村建设政策,倡导和培养政府提倡的那些特定的社会价值观和文化传统;政府还需要负起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人和广大村民进行各种政治、文化和专业培训的责任,并对村民自治组织兴办的各种文化和业务培训工作和活动予以指导和财政支持。

  发展社区公益性文化事业和投资村民自治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推出了不少包括增殖税优惠和鼓励捐赠政策在内的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要求各级政府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这是很好的开端,但希望今后能将农村社区文化事业发展列为政府优惠、鼓励和捐助发展的重点。[1]

  4, 政府需要负责村庄的治安和警务、扶贫济困和救灾以及发放农业补贴等工作,村民自治组织则提供协助。另外,政府还应该制订和颁行各种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农民创业的政策与制度,提高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为农民创造平等的就业政策环境。

  在中央提出建设新农村、加大对三农的投入以来,我们一直苦于无法找到一种更好地向农村和农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方式。现在,只要政府把自己的办理公共事务的行政职责重新承担起来,而不是再行推卸责任,那么这个最好的服务方式就会出现在政府的眼前。政府为什么不珍惜它,抓住它,并且好好地使用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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