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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村委会职能的分工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农村改革的反思》 史啸虎 参加讨论

  4, 村民自治组织也需要采取市场化方式发展自治区域内的经营性文化产业,以丰富村民的文化生活。在这方面,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就要求“通过民办公助、政策扶持,鼓励农民自办文化,开展各种面向农村、面向农民的文化经营活动,使农民群众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还要求“有关行政部门要简化对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登记审核程序,在土地使用、信贷、行业政策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社会资本在政策范围内,以各种形式兴办文化实体,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3]这都是很有远见的政策措施。

  政府承担办理公共事务和主要社会公益事业的职责时,其费用开支主要来源于财政收入。但是,村民自治组织并非是政府组织,当其承担起上述众多的社会服务职能时,我们就应该从制度或法律上帮助解决自治组织的必要经费来源问题。

  对此,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加以解决。一是政府给予财政补助。也就是说,政府应像最近对城市社区增大财政投入以支持社区各项社会事业那样也在农村的卫生、教育和体育等领域给村民自治组织办理这类公益事业以补助方式予一定的财政支持。二是允许村民自治组织借鉴类似于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业主物业管理费的方式向自治区域内的村民按照其拥有的土地或物业面积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三是村民自治组织从企业或社会其它方面接受慈善捐助,以支持社区扶贫救困事业的发展。

  政府按照天赋的职能在我国建立起高效的村庄公共产品服务体系和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村民自治组织则按照自己的职能,组建或引入各种类型的社会和经济组织,兴办各种类型的村庄公益事业和向村民提供各种类型的社会服务,并维护其成员自身的社会和经济权益。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在职能上的合理有效的分工与结合,各司其职,便可以在我国历来贫穷落后的广大农村重建农村社区,形成一个具有我国农村社会特点的安定、和谐、有序的现代社会结构。这难道不正是我们几十年来一再追求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真实的美好前景吗?

  注释:

  [1] 详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2006年6月9日发布)

  [2] 详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2006年5月7日发布)

  [3]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2006年4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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