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性职能被剥离,由政府收回并承担起来之后,村民委员会作为一个基层自治组织,它的主要职能的脉络也就更加清楚和合理了,那就是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二十字方针“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3]对其自治范围内的村庄行使与城市社区一样的管理职能。这些职能主要体现在:
1, 根据政府发布的农村区域发展规划和计划,按照自治组织法定的“四个民主”[2]的方式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基础上,调查、研究和确定自治范围内的发展规划、计划和具体的发展项目及其先后次序。
研究制订这些规划、计划和发展项目应该是村民自治组织的一项最重要的职能,因为它们主要涉及自治区域内部和周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与村民们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确定这些项目的主体只能是自治范围内的村民,因此,政府可以提供一些指导性意见而不能对此类问题干预太多。现在的问题是,许多地方的农村发展规划和计划较少听取农民的意见,而缺乏土地产权的农民对这类可能会涉及其根本利益的东西并不很感兴趣。这是需要引起新农村 建设倡导者们重视的。
2, 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在其自治范围内营造一个较好的适合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投资和自然环境,或自筹资金自办或优惠招商引入社会上各种行业性和专业性企业、非政府民间组织,包括各种非营利组织、支援服务组织、慈善组织和私人组织等,特别是组建或联合组建各种社区型合作社,如住房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贷合作社、教育合作社、医疗卫生合作社以及养老合作社等,到自治区域来投资兴办各种公益事业。
自治组织承担本社区的综合性的社会服务功能是责无旁贷的。比如,自治区域内的一些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如村内道路修建、灌溉水渠建造与维护以及住房改建等,也只有自治组织牵头合作的方式进行效率才高而成本才低。而且一些农业生产共用设施,如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仓库和农机具修理厂等则可以通过鼓励组建合作社的方式来加以添置和运作。这样,其使用成本也会更低,而使用价值则会更大。至于其它的社会公益事业,如农村教育,特别是对村民进行的各种技能培训和专业教育以及农村医疗卫生,甚至农民养老等,更是需要自治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加以规划并确定具体的发展项目进行招商或组织合作社才可以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但是,这么做必然会要求村民自治区域内所有利益主体所有的资产的财产权都应该明确而清晰,并受到法律的严密保护。在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且村民自治组织对其代行所有权的土地没有处置和支配权时,所有在这块土地上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都面临着资产产权不明晰的可能性。这是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公益事业始终发展不起来的最重要的制度原因。因此,我国农村地区公益事业的大发展还有待于土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
3, 根据国务院2006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村民自治组织还要协助政府根据区域内村民的需要,向他们,特别是为各类具有特殊需要的村民,如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学龄前儿童、低收入家庭、单亲家庭、移民和失业人员等,提供各式各样的社会服务。这些社会服务包括就业指导和培训服务、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卫生防疫服务、文化和体育服务以及社区安全服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