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监理的措施
审查工作中,监理可采取的主要控制措施有:
对变更的经济技术合同性进行全面的比较分析,以确定变更的必要性;
定量的分析预测变更对合同价以及工程项目总造价的影响控制;
提出变更建议书,协助和协调业主对变更进行的谈判及变更处理工作;
发布变更令,监督变更的执行。
3 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3.1 一般程序
以设计变更为例,按照《三峡工程建设监理统一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变更的一般处理程序为:
变更的提出。三峡工程建设中,为设计的优化、设计问题的处理、或为施工中实际情况及其变化的需要等,设计单位、承包人、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可以而且必须是向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也可通过业主向监理单位提出)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的要求和建议书。
变更建议的审查。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和建议,必须首先交由监理单位审查,分析研究设计变更经济、技术上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后,提出设计变更建议的审查意见,并报业主。监理单位在审查中应审定变更建议书中提出的变更工程量清单,对变更项目的单价与总价进行估价,分析因变更引起的该项工程费用增加或减少的数额。另外,监理单位还应充分与业主、设计单位、承包人进行协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变更的批准。变更的批准按其类别分别确定。重大设计变更由国家指定的机构批准;
重要设计变更由业主组织最终审查后批准;一般设计变更,在业主授权范围内由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报业主备案,属业主授权范围外的,由监理单位组织审查,业主单位批准。特殊紧急情况下的设计变更一律由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报业主备案。
(4)变更的实施。经审查批准的变更,仍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应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含修改)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监理单位对设计(修改)变更通知书审查后予以签发,同时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在组织业主与承包人就设计变更的报价及其他有关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监理单位正式下达设计变更指令,承包人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