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招投标工程的后评价制度
我国各地区的工程招标率都很高,但招标工程的最终效果却难以令人满意。结算价大大超过合同价,工程低价发包,施工中追加预算,使得投资失去控制;合同工期一拖再拖,转包分包不断,工程质量难以保证。所有这些问题从招标角度看,主要原因是招标完了事,后期实施结果与招标工作好坏无关,因而有些工程招标流于形式,难以规范,简单的以低价发包,表面看节约了投资,实际是影响了招标工作的实际效果。对此,有必要对招标工程进行后评价。由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服务部门会同监理单位在竣工结算过程中对项目实际完成指标与合同约定指标(如造价、工期、质量等)进行对比分析,寻找发生偏差的原因。对发生偏差过大,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严重失误的责任人进行处理,以反面教训警示招投标单位切勿游戏法律责任。
要积极反映企业诉求
施工企业要主动与行业协会、商会等民间组织联系,反映建筑市场招投标中的诸多不良行为,通过协会(商会)有组织地与政府监管部门沟通,在一个时段内集中解决一个或几个有突出倾向的问题。当前,要特别注意解决“政策多门,协调无序”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在一个市场内着重解决条块分割、界限不明等事项,积极推广合肥打造招投标“阳光平台”,山东日照实施以“廉洁、规范、务实、高效”为监督管理理念,武汉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规范建筑市场的做法。坚决制约“谁出钱,谁嘴长”的现象,约束招标人的市场行为,适度制约招标人的推荐权,原则上取消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参与评标的资格,抑制招标单位的“诱导”行为;坚持建设工程项目合理低价中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时可限定最高造价,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现象,这样既能有效防治“围标”“串标”哄抬造价,也能有效禁止通过“阴阳合同”无休止的压价问题。
要积极推进诚信体制建设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随着各行各业的深化改革与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建立并逐步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已发育并逐步形成。目前在全国建筑行业,各个层面的建筑行业协会(如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都已设立并正常运转,他们都先后制定并发布了行业自律公约,以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当地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要模范执行本会的相关公约,以自身的诚信行为坚持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常竞争,积极倡导本会会员企业不低于成本价投标谋取工程,即使由于业主原因使所承接的工程项目低于成本价中了标,也抵制不签定工程合同,形成本区域内抵制低于成本价中标的统一行动;坚持诚实守信,反对违约经营,拒绝签订 “阴阳合同”,积极实施按公开招标合同条款履约,保质量,保工期,努力提高工程索赔水平;坚持依法维权,反对业主恶意压价和拖欠工程款,提倡按国际惯例承发包工程,依法对恶意压价和拖欠的工程款采取必要的维权措施。当地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要认真做好引导工作,要依法为建筑施工企业鼓与呼,并通过自己的网站及时将当地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过程中的丑恶现象予以曝光,逐步形成全行业诚实守信的浓厚氛围。
加快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目前,国有施工企业在我国施工企业中占有较大比例,国有施工企业敢于低价中标的隐性原因,是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的亏损和盈利应负多大的责任在我国现行的管理和监督体制下难以做到定量的分析判断,特别是对于投标造成的亏损,国有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一般都能理解和同情,这无疑助长了国有施工企业为争取施工任务而低价中标的行为。因此,必须对国有施工企业进行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股国有施工企业,形成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资产结构,减少因注重任务量而过分压低报价的行为。
积极推进政府形象建设
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形成经济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政府职能机构必须尽快建立“法律保障、政府监管、市场调节、经济制衡”的监管模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市场中各方主体依法参与建筑管理活动的主观能动性和自觉性。各地建筑市场主管部门,首先要自觉保护施工企业的生存权利,注重扭转社会分配不公现象,从源头上铲除房地产开发商“钵满盆溢”和建筑施工企业“人穷势弱”的根源。政府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部门要突出工程招投标等重点环节,保证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开透明;积极探索科学的评标办法,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注重加强中标后的跟踪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招投标前后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发现一起彻查一起,并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制裁不良工程业主,真正体现出对弱势施工企业群体的关爱和呵护,建立起人民政府秉公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筑业协会、中建三局股份公司)
本文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授权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