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建筑市场“工程低价中标”现象愈演愈烈,逐渐已成燎原之势。本来,推行工程低价中标可以节约建设成本,提高建设效率,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始作甬者本意无可厚非。但由于建筑市场信用机制尚未建立,加上推行这一制度的体制不完善、政策不配套、监管不到位,使建筑市场竞争秩序更加恶化,施工企业利润急剧下降。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统计快报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上半年我国建筑业企业总产值为 18213亿元,实现利润总额为357亿元,建筑业产值利润率即利润总额357亿元除以总产值18213亿元,仅为1.9%。建筑业的产值利润率简直低得可怜,是名副其实的“微利行业”。如此微薄的利润即便是维持企业的生存都十分困难,更难得在资金、技术以及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等关乎企业长远发展的方面有所投入了。造成建筑行业利润律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行业结构的原因,也有企业机制的原因。除此之外,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过分压级压价也是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我国建筑市场是典型的买方市场,竞争异常激烈残酷,不少建筑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进行低价竞争,而建设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也无休止地要求施工单位让利压价。压级压价行为打着“以市场为主导和自由竞争”的幌子,不仅严重影响了建筑业的投资效果,而且影响整个建筑业的长期发展。
何谓压级压价
压级压价是指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有些建设单位超出正常竞争范围的过度压低工程造价,施工单位以低于市场价甚至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进行低价竞标的一种现象。压级是指高资质等级施工企业按低资质等级施工企业计费,比如,是一级企业的按二级收费,是二级企业的按三级收费;压价是指在按低资质企业计费的基础上,施工企业将承包价格再下浮几个百分点。目前我国建筑业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采用的是招投标制度,这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投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节约建设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在招投标过程中,最低价中标的本意是合理的最低价中标。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关各方出于不同的目的,罔顾实行招投标制度的本意,拿着最低价中标大做文章,压级压价,降低工程的承包价格,对建筑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压级压价的主要表现
建筑市场之所以会产生压级压价的现象主要是因为不同的利益目标。发包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将压级压价作为降低成本的有效手段之一,承包单位为了自身的生存,不惜牺牲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目标,在价格上做出妥协和让步。两大利益群体运用各种手段,使压级压价之风越刮越烈。从产生的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
建设单位为降低成本而过度压价。建设单位为了降低建设成本,攫取更大的利润和转嫁风险,往往通过压级压价的方式强制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承包价格。如笔者所在单位承建的山东某住宅还建项目,在中标之后,建设单位又和我单位进行了三轮谈判,要求让利。最后我单位在本来利润就很低的基础上又让了1个点。如此一来,该工程几乎是以成本价承包的,仅能维持生产而已。
建设单位为进行暗箱操作而压价。有些工程的招投标,由于竞争者很多,建设单位为了让自己选定好的施工队伍中标,在目前招投标制度不健全的条件下,故意压低标价,让自己选定好的施工队伍以低价中标。在工程施工时再通过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增加费用,或者增加零星工程(不招投标的工程)的造价,以弥补投标人在公开投标时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