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充分披露要求信息披露的当事人依法、充分、完整地公开所有法定项目的信息,不得有遗漏和短缺。资本市场都将充分性作为信息披露的首要条件。但是,由于财务报告等会计信息的完全披露很可能让公司在同行业竞争中陷入不利的局面,不少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公司的财务信息过量披露,甚至炒作;而对不利于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或轻描淡写,甚至隐蔽。如在披露企业偿债能力的流动、速动比率方面不够充分,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还有,对资金投向和获利能力信息披露不够,有意无意遗漏对重大投资者决策有重要影响且必须披露的事项。这种报喜不报忧的财务信息对投资者正确的判断企业投资前景造成了很大的干扰。
5.会计信息披露不具有可比性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同一项业务通常有几种会计方法可供公司选用,每个公司自然选其中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法来处理,其结果仅造成各个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致使同类报表数据在各个公司之间缺乏可比性,而且为上市公司中的操纵利润行为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如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用进行计价,这样的计价结果,造成各个公司之间的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
二、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制
完善信息披露规范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规定,要从内容、形式、时间等方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强制性要求和约束。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
1.完善立法
健全会计信息制度建设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系,首先是完善立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应当吸收与中小股东利益相关的群体参与进来。为此,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建设,将没有的体制健全,不足的方面加以修改;第二,完善具体会计准则规定与《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规之间存在的矛盾;第三,明确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的具体要求,包括计量方式、金额等。通过法律手段强化管理者在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制定有关信息质量管理法规,使提供会计信息有法可依,有法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