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信息披露的质量控制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在这种经济体制下,市场发育还不完善、不规范,因此必须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来实施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控制与监管。第一,设立以财政部为主,证监会主管的监管核心,避免形成多头监管的不利局面,提高监管的权威性;第二,政府各职能部门披露的相关信息要由专门机构统一收集并进行科学的处理,确保各种信息的一致性,同时政府各部门还要披露有关的政策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帮助投资者在发生相关问题时知道有什么样的法律法规可依,通过哪些部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要充分发挥独立中介的作用,对于披露的会计信息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而对于各种质量等方面的信息要经过相关评估机构的鉴证;第四,要形成健全的信用机制,制定一整套较为完备的信用评分体系,建立公司的信用档案,充分发挥信用评级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5.改进公允价值计量的信息披露
公允价值是随着社会价格体系的变化而变化的。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来操纵利润,误导市场和投资者,必须对公允价值计量的信息披露进行改进。第一,要建立公开的市场价格体系,将每日交易价格公开;第二,应建立全国联网的价格体系查询平台,有利于各种价格的查询;第三,建立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的类别标准,以对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进行清晰的划分;第四,建立对公允价值变动专人负责、定时按照既定途径收集数据的制度,以保证数据收集的及时性与稳定性,保证各类资产公允价值的取得途径证据真实、准确;第五,建立董事会在财务报表日对公允价值变动进行审核的制度,明确与公允价值变动相关的管理程序及其责任。
6.树立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信息披露理念
树立投资者保护观是继续完善我国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现实要求,也是信息披露监管的特殊性。我国目前市场是一个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中小投资者缺乏有效的会计信息保护机制,况且个人投资者的知识结构层次偏低,投资专长缺乏,抗风险能力有限,上市公司在市场中容易通过各种手段操纵利润,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因此,应改革会计信息不对称现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会计信息披露中,不仅考虑大股东利益,而且应特别考虑中小投资者利益,树立保护中小投资者理念,是目前我国市场所赋予监管部门的历史使命。